2026年4月22日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第九次全体会议明确,将"强化行刑衔接、推进全链条打击"列为年度重点。非吸案件的办理周期已大幅缩短,公安机关在掌握初步线索后即可快速启动侦查。从接到第一通电话到被采取强制措施,中间往往只有几天时间。许多涉案人员在这个窗口期内因应对不当,无意中丧失了最佳的辩护时机,甚至将民事纠纷送上了刑事轨道。
经侦部门的第一次接触,通常以电话形式出现。电话那头可能是"请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也可能是"了解一些情况"。措辞温和,但背后的法律含义并不温和。
电话阶段的两种情形:
情形一:询问(行政/刑事并行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可以询问证人。询问不是刑事强制措施,被询问人的法律地位是"证人"。但实务中,询问阶段的口供一旦被固定,后续翻供极为困难。
情形二: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被传唤人的法律地位是"犯罪嫌疑人"。
关键原则:无论电话中对方如何表述"只是了解情况",一旦前往公安机关,务必提前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律师可以陪同到办案机关,有效防止侦查机关以"证人询问"为名实际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许多当事人在经侦面前不敢主张权利,误以为"配合调查就要无条件服从"。事实上,《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被调查人一系列不可剥夺的权利。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实务要点: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有助于在第一时间了解涉案罪名、掌握侦查方向,并与办案机关建立沟通渠道。律师参与可以防止诱供、指供等违法取证行为。更重要的是:律师可以在讯问之前及后续的讯问之间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辅导,确保下一次供述的合法性。由于现在办案留痕,千万不要因为相信所谓的关系,而错失辩护时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实务要点:这是被调查人最重要的自我保护手段。核对笔录时须逐字逐句确认:侦查人员记录的供述内容是否与本人真实表达一致?是否有断章取义?是否遗漏了关键辩解?如有出入,有权要求更正,拒绝在错误笔录上签字。在司法实践中,因笔录内容与供述不符导致无罪判决的案例并不罕见。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实务要点:"如实回答"不等于"有问必答"。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个人情况(婚姻状况、社交关系等),被调查人有权拒绝回答。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威胁方式获得的供述,经核实后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实务要点: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2018年),对于"社会危害性小、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民营企业家,可以优先适用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15年至2022年间,青岛某金行以"黄金延期交付"为名,向1600余人非法集资4亿余元。案发前,主犯销毁了全部财务数据,以为这样可以毁灭证据。监视居住期间,主犯又将500万元赃款转移至他人账户,试图洗白资金流向。
不当应对的后果:销毁财务数据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与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转移500万元赃款的行为,另被认定为洗钱罪。最终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实刑)并犯洗钱罪,合并执行刑期远超单纯非吸的量刑幅度。
教训:任何销毁证据、转移涉案资金的行为,都可能在原罪名之外追加妨害司法罪或洗钱罪。案发后"自救"的本能冲动,往往是刑事追诉加重的直接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裔某集团以养老旅游为名,向公众非法募集资金50.3亿余元。2020年3月资金链断裂后,主犯沈某峰在明知无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吸收资金3.6亿余元,并在案发后潜逃境外,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
不当应对的后果:主犯潜逃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在量刑时被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补充证据。回国受审后,因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涉案金额被全额认定为集资诈骗数额(而非非吸),量刑起点远高于非吸罪。
① 不要急于答应到场。先问清楚:是哪里的经侦支队/大队?涉及什么案件?涉及什么罪名?记录对方名称和警号。
② 第一时间联系刑辩律师。这是整个应对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律师可以提前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评估风险等级。
③ 不要自行删除或修改任何文件。包括公司财务账册、业务合同、内部沟通记录。删除或修改文件的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毁灭证据。
① 律师陪同。辩护律师有权随同在场,但不能旁听讯问,具有知情权,而缺乏在场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律师到场可以间接监督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并在讯问结束后第一时间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辅导。
② 核对笔录。讯问结束后,务必逐字核对笔录,确认与供述一致后再签字;不一致的,有权要求更正。
③ 如实陈述,但不主动放大。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问题须如实回答,不作虚假供述;但对于不确定的事实,不做推测性回答;对于记忆模糊的事实,可以说明"需要核实后确认",不要当场编造。
① 立即委托辩护律师会见。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即可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会见时,律师可以了解涉案罪名、告知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并评估是否有取保候审的可能。
②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③ 启动退赃退赔谈判。在律师指导下,与被害人或其代表协商退赃退赔方案,争取获得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书,对量刑从宽有重要意义。
① 串供。在律师介入之前,试图与同案其他嫌疑人统一口径,称为"串供"。串供一旦被侦查机关掌握,不仅不能保护自己,反而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② 转移涉案资金。将案涉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试图"保护资产"。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或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与原罪名数罪并罚。
③ 毁灭证据。销毁账册、删除电子数据、隐匿合同文件。这类行为构成伪造、隐匿、毁灭会计凭证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或帮助毁灭证据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二)。
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严格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最危险的不是被追诉,而是不知道自己的权利。"经侦接触是刑事风险的开始,也是辩护策略的起点。每一次讯问笔录、每一个签字行为,都可能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是将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的唯一可靠路径。
被经侦接触后的应对,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从第一通电话到第一次讯问,中间通常不超过72小时。这72小时里的每一个选择——是否请律师、笔录如何核对、是否退赃——都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青岛案和裔某集团的教训已经足够深刻:不当应对的后果,往往比案件本身更严重。
本文作者|严格律师 · 四十年法院、司法、律师、法总经验
专注企业主、高管、财务负责人涉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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