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风糖果掺处方药废料被罚3.8亿

:2026-08-26
圳品新闻
林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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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风糖果掺处方药废料被罚3.8亿——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林冰律师热点法律解读。

痛风糖果掺处方药废料被罚3.8亿

(本文配图)

痛风糖果掺药案:每颗"糖",都是一颗雷

#食品安全#痛风糖果#非布司他杂质K#有毒有害食品罪#退一赔十

一、事件速览

据央视财经报道(2026年8月):杭州小周患痛风7年,花1196元购买宣称"对痛风有奇效"的"美力森海洋鱼低聚肽姜黄压片糖果",客服还建议他直接代替处方药。服用两周后,小周尿液开始发黄起泡,还不时心悸。

小周果断向监管部门实名举报。蹊跷的是,依照法定的检测方法,竟然检不出任何非法添加物。检测人员没有放弃,与千余种化合物逐一比对后,终于锁定隐藏的元凶——非布司他杂质K:处方药非布司他生产中的工艺废料,严禁添加到食品中,长期服用可能损伤肝肾,严重时危及生命。这是我国首次在食品中检出该物质

顺藤摸瓜,线索指向持有正规食品生产资质的广州康麦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刻意选择夜间生产,实行即产即发、不留库存。专案组统一收网突袭时,现场生产记录已被清空,问题产品不见踪影。执法人员最终从两台标注"勿动"的核心服务器内查获133张关联表单,揪出关键线索:标称"果蔬粉"的原料采购价高达6000多元/千克,实为混入非布司他杂质K的非法原料。

更触目惊心的是:这家企业还专门送检原料,测试该物质能否被常规检测手段检出,确认难以被发现后,便大肆组织生产。以美力森产品为例,每盒生产成本仅7.48元,流转到品牌方出厂价60元,终端零售价598元,价格翻了近80倍。

处理结果:涉事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合计罚没款3.8亿余元,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定性:为什么这构成犯罪,而且刑期不轻?

很多人以为"卖假保健品"顶多是罚款,本案恰恰说明:这是实打实的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死刑

非布司他杂质K是处方药生产工艺废料,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这类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只要故意掺入并销售,无需等到吃坏人,行为本身就已构罪。

再看本案的量刑阶梯:该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即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终端零售价598元一盒、企业化大肆生产,销售金额远超这条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量刑区间,并处罚金。

而且这是单位犯罪。上述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定罪量刑标准处罚——公司罚钱,人照样坐牢。

行政处罚同样顶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本案3.8亿余元罚没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是这一条的具体落地。依据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行饭,这辈子别想再吃了。

三、消费者视角:买到"药糖果",怎么维权?

本案的起点,是杭州小周的一次实名举报。消费者不是待宰的羔羊,法律给了三件武器:

第一步:留证据。购买记录、支付凭证、产品包装、与客服的聊天记录(尤其是"可以代替处方药""对痛风有奇效"这类话术)、服用后的体检报告,全部保存。这些既是维权依据,也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线索。

第二步:索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小周买糖花了1196元,理论上可主张价款十倍即11960元的惩罚性赔偿;若造成肝肾损伤,医疗费等实际损失之外,还可主张损失三倍的赔偿。

第三步:举报。向12315平台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名举报,服用后出现健康损害的同步就医并保留病历。本案正是从小周一个人的举报,牵出了3.8亿罚没款的大案——每一次举报,都可能是撕开黑色产业链的第一道口子。

还要点破本案的话术套路:普通食品宣称"对痛风有奇效""可代替处方药",本身就违法。《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凡是糖果、压片、固体饮料却敢承诺"治病""停药"的,基本可以直接判定为陷阱——正规治病,请认准医院和处方,别认准直播间的话术。

四、刑辩律师的立体视角:链条上的人,责任并不相同

这种企业化运作的食品安全案件,被追责的往往不止老板一人。从刑事辩护律师角度看,同一条产业链上的参与者,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需要精细区分。

对于核心决策者和直接责任人:本案证据链非常硬——专门送检原料测试"能否被检出"、夜间生产、即产即发不留库存、突袭前清空生产记录,这些反侦查设计在两高解释第十条面前反而是"明知"的铁证(该条规定,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进货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认定"明知")。辩护空间主要在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的充分运用上。

对于链条上的边缘人员:车间普工、包装工、不知情的物流人员、只拿工资的普通客服,是否构成共犯,关键看主观明知与参与程度——不知原料有假、不参与决策、未从中获利的,依法不应被"一锅端"。结合2026年6月最高检《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对不捕不诉的细化,辩护律师在这些环节有实实在在的落脚点:社会危险性无证据证明的应不捕,情节轻微的依法争取不起诉。

对于品牌方和带货宣传者要特别提醒:两高解释第十四条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给问题产品站台带货、编写"代替处方药"话术的,别以为出了事只退坑位费——刑事风险是真实的。

说到底,刑法惩罚的是故意犯罪,不是谁在场谁担责;但反过来,每一个环节上的人,也都要问自己一句:我真的不知道我经手的是什么吗?

五、林冰律师观察

林冰律师观察①:本案最值得致敬的有两个人——一个是实名举报的小周,一个是与千余种化合物逐一比对的检测人员。法定方法检不出来,就换方法查到底;一张"果蔬粉"6000多元/千克的异常采购价,成了撕开伪装的口子。食品安全防线,从来是较真的普通人加不放弃的专业人员一起筑起来的。

林冰律师观察②:注意一个细节——这家企业专门送检原料,测试能否被常规检测检出。这说明什么?说明它不是"不小心添加",而是精心计算过"查不出来的概率"。夜间生产、即产即发、清空记录,每一环都是设计。法律上,这叫主观故意的铁证;商业上,这叫把聪明用在了作恶上。

林冰律师观察③:7.48元成本卖598元,80倍暴利背后是一个冷账:他们赌的是"吃不出大事、查不到我头上"。而本案的答案写在处罚里——3.8亿罚没款、吊证、终身禁业、刑事责任。2021年起司法解释还明确,这类犯罪一般应当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违法成本一旦真算到头上,比谁的暴利都高。

林冰律师观察④:办理这类案件多了,会更确信一件事:律师的立场从来清晰——在每一桩具体案件里,只对自己的委托人负责。这一次为受害消费者固定证据、主张十倍赔偿,下一次也可能为链条上被误伤的边缘人员辩护无罪——不是通吃两边,而是在不同委托场景下,把每一侧的实务经验都用到极致。经验是双向的,立场是坚定的,始终只站在我当事人的那一条线上。

六、FAQ:关于"掺药糖果",大家最常问的

Q1:痛风糖果里掺的"非布司他杂质K"是什么?

A:它是处方药"非布司他"(一种降尿酸药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料,严禁添加到食品中,长期服用可能损伤肝肾,严重时可危及生命。本案是我国首次在食品中检出该物质。痛风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规范用药,切勿用"糖果"代替处方药。

Q2:买了这类产品,能要求几倍赔偿?

A: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消费者可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例如本案购买1196元,可主张约11960元惩罚性赔偿;造成健康损害的,医疗费等实际损失另行计算。

Q3:吃了掺药食品身体受损,除了赔偿还能做什么?

A:三步走:就医并完整保留病历和检查报告;向12315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犯罪的由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民事索赔可与举报、刑事程序并行,必要时由代理律师协助固定证据、提起诉讼。

Q4:给这类产品带货的主播、写话术的客服,有责任吗?

A:有,而且可能是刑事责任。两高解释第十四条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宣传"代替处方药""根治痛风"这类话术,本身就是违法广告行为。

Q5:涉案企业的普通员工会被牵连吗?

A:关键看主观明知与参与程度。不知原料掺假、不参与决策的普通岗位人员,依法不应被追责;但明知仍参与生产、销售的,可能构成共犯。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精细辩护的空间——刑法的锋芒,应当对准设计者和获利者,而不是"谁在场谁担责"。

七、法条罗列(精准)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八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九条: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第十条:"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认定。第十四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第二十一条: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第二十三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每颗"神效糖果",都是一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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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冰律师 | 林教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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