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品律所·婚恋财产】钱明明来自诈骗,为什么同居女友不用退?| 林冰律师
【圳品律所·婚恋财产】本文由林冰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报道与生效法律规定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采信任何未经司法认定的传闻。
海南海口一桩案子,把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推到了法律和人性的交叉口:男子刘某以内部房源为名诈骗117名购房者1355万元,钱全拿去赌球、买奢侈品挥霍;同居女友梁某四年间收他转账261万余元。刘某诈骗罪入刑后,被害人钟某、周某以不当得利起诉梁某还钱,一审、二审接连败诉,海南省高院近日驳回再审申请。钱明明来自诈骗,为什么女友不用退?
表面看,被害人走的是不当得利之诉(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往深里看,这是刑事追赃与民事返还的交叉——赃款流入恋爱对象,被害人想绕开刑事退赔不足,在民事上向第三人追回来。
这类案子的难点在于:刑法第六十四条只解决对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的追缴、退赔,不当然延伸到被告人转给第三人的钱要不要还。第三人要不要还,得回到民事法律——而不当得利有四道硬门槛。
不当得利成立要同时具备四要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根据。本案被害人恰恰卡在事实这一关:
观察①:本案最有价值的普法点,是不是所有赃款流向恋爱对象都要还。四要件是纸面框架,事实对应才是胜负手——时间节点、双向往来、资金混同,三关过不了,再正义的诉求也输在举证上。
观察②:婚恋财产纠纷里,大额转账的安全边界从来不是一句我们真爱,而是可留痕、可对应、可互证的关系事实。无论是收钱方还是给钱方,平时留好账,出事不慌。
观察③:刑事追赃要趁早介入。等判决生效、执行终结再去想民事追偿,针对被告人本人的路已被2013年批复封死,针对第三人的路又被资金对应门槛卡死。
Q1:恋爱期间收对方的钱,分手或对方出事都要还吗?
不一定。若为普通赠与、共同消费、互有往来,一般不用还;若被认定为借款、彩礼(附结婚条件)或不当得利(无法律根据获利且能对应到特定受损方),才可能返还。
Q2:什么情况下恋爱对象要把钱退给被害人?
需满足不当得利四要件且事实可对应——被害人能证明你收到的这笔精确来自我的被骗款,且你取得无法律根据。资金混同、双向往来、时间错位的,法院通常不支持。
Q3:钱被诈骗了,只能找骗子本人要吗?
优先走刑事追缴、退赔(刑法第六十四条),并在刑事判决主文中固定。针对骗子本人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刑事退赔后不能再另诉;针对第三人可另提不当得利之诉,但举证门槛很高。
Q4:刑事判了,还能另行起诉追回损失吗?
针对被告人本人:依2013年最高法批复,不予受理。针对案外第三人:可另诉,但须证明资金特定对应。所以刑事追赃要趁早,别把希望全压在判决后的民事追偿。
Q5:怎么证明双向往来以保护自己?
保留向对方转账记录、共同消费凭证、代付截图、聊天中有关资金用途的说明;形成你来我往的完整证据链,切断单向无偿取得赃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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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冰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执业27年(1999年取得资格),南昌大学法学学士、苏州大学民商法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现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深圳市律协健康养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首届)。承办遗产类案件连续三年(2023/2024/2025)入选深圳律协年度典型案例。专注刑事辩护、私人财富管理与婚姻家事继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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