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离世、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140万元借款一度“无人可诉”。但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给出了答案——继承人放弃继承,不等于债务消灭;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遗产管理人,须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陈某因生意周转多次向江某借款,双方于2021年3月补写借条确认借款合计50万元;2022年1月再借30万元,2022年4月又借60万元(微信确认收到),合计140万元,陈某陆续偿还了部分。
2023年9月,陈某意外去世。其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于同月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明确放弃对陈某全部遗产的继承,亦不承担遗产管理职责。
2024年1月,江某以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江某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12月,案外人何某向法院申请指定某居民委员会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依法指定,该判决已发生效力。此后江某以该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再次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的陈某遗产范围内,向江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该案目前已生效。
一句话结论: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消灭;遗产管理人依法“接棒”,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经逐笔核算,最终认定陈某尚欠江某借款本金合计68.1万元。
关于利息: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江某主张口头约定但缺乏充分证据,认定为无息借款;但陈某逾期还款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法院酌定逾期利息自江某第一次起诉的立案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关于诉讼时效:江某已于2024年1月就案涉债务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故对居委会提出的“部分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本案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本案是“完全不做规划”的典型代价:借款人离世、继承人集体放弃,债权人一度陷入“无人可诉”。遗产管理人制度虽能破局,但诉讼成本高、举证周期长。对高净值家庭与失能风险家庭而言,更优解是把安排做在前面——生前用意定监护锁定“谁做主”,身后用遗产管理人锁定“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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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该产品获评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一名以来,林冰律师团队已在意定监护协议起草、监护监督落地、遗产管理人指定与履职、遗嘱继承与家企财富传承一体化等场景办理大量真实案件,反复验证并持续迭代了“向死而生”这一全过程法律服务方法——从早期协议文本的打磨,到监护监督可执行机制的建设,再到遗产管理人履职的标准化流程,团队在实践中不断优化,使其更贴合高净值家庭与失能风险家庭的真实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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