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品律所·消费与公共安全】消费合同与侵权责任必须分清
【圳品律所·消费与公共安全】本文由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报道与生效法律规定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采信任何未经司法认定的传闻。
时间:2026年6月23日晚7点半
地点:深圳某火锅店
当事人:陈女士(受害者)、林先生(后座男生)、火锅店
事件经过
陈女士和朋友正在吃火锅,突然身后有人摔倒,紧接着燃烧的卡氏炉、火锅和热汤倾倒下来,淋在她腿上。
她来不及反应,立刻去后厨冲了10分钟冷水,然后去医院。
查看监控后发现:后座那对情侣正在接吻,男生突然从椅子上摔下去,为保持平衡伸手扶了桌子。
店里的桌子很轻,一下就被掀起来,火锅直接泼到了陈女士身上。
伤情诊断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烫伤面积2%,诊断为二度烫伤。
陈女士朋友的伤情为一度烫伤。
因伤及右踝,陈女士一度无法行走,需乘坐轮椅。
已花医疗费4500元,后续治疗+疤痕修复预计还需1-2年,总费用约3万元。
陈女士(受害者)
事发当天火锅店负责人说会承担全部损失。
她和朋友提出4.5万元赔偿(含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商家无法接受,只愿承担精神损失费和伤口愈合阶段费用,不负责后续疤痕修复。
陈女士认为火锅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塑料椅子容易损坏,折叠桌太轻,桌距狭窄,几乎没有逃离空间。
林先生(摔倒男生)
"我都没怎么动,椅子就坏了,而且店里的椅子基本上都是使用年限比较久的。"
他向陈女士道歉,表示不是故意的,接吻时没有很剧烈的动作,是因为椅子坏了才摔倒的。
监控显示凳腿确实有损坏,但损坏程度看不清楚。
火锅店负责人
"那对情侣在店里坐了两个小时,椅子都没事,是基于特定情况才导致椅子塌损。"
"民警初步调查结论是,我们并不是全责。"
"4万多元赔偿没有出示鉴定报告与法定依据,我们认为不合理。她可以走法律途径,法院判多少我们都认。"
核心观点:这不是"谁赔"的问题,而是"谁赔什么"的问题
很多人看到这起新闻,第一反应是"谁该赔?"——但律师的视角不同。
这个案子里存在两条独立的法律关系,赔偿路径完全不同,混为一谈就会吃亏。
合同性质
陈女士到火锅店就餐,与商家之间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这个合同不只是"你给我饭、我给你钱"——它内含一项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商家必须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桌椅牢固、桌距合理、危险预防、应急处置。
本案中,陈女士指出的三个问题都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审查范围内:
① 塑料椅子容易损坏——设备是否安全?
② 折叠桌太轻——一掀就翻,是否合理?
③ 桌距狭窄——几乎没有逃离空间,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法律依据
消保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保法第18条: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保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判断
如果椅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老化损坏,桌子设计不合理,桌距不达标——火锅店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者可以基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直接向商家主张赔偿。
侵权性质
林先生在公共场所接吻时不慎摔倒,伸手扶桌导致火锅泼洒——虽非故意,但存在过失。
过失侵权同样是侵权。法律不要求你"想伤害别人",只要求你"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而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在火锅店这种高温液体密集的场所,接吻、打闹等行为本身就具有可预见的危险。林先生的过失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即使椅子确实有缺陷,也不能完全免除林先生的侵权责任。
理由:椅子缺陷只是增加了摔倒的风险,但接吻时身体晃动、伸手扶桌的连锁反应,是林先生自己的行为导致的。
椅子有缺陷可以适当减轻林先生的责任,但不能免除。
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给出了答案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翻译成大白话
第一责任人:林先生(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人:火锅店——如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追偿权:火锅店赔了之后,可以再找林先生追偿。
实务中的操作路径
陈女士可以同时向两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先找商家赔付(商家近在眼前、有赔偿能力),再由商家向林先生追偿。
这就是原文中律师建议的"先找商家先行赔付损失,再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的法律依据。
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安全保障义务)
消保法第7条: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保法第18条: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保法第49条: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关系(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我是林先生的代理律师
① 椅子质量是关键抗辩点:申请对断裂椅子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结论确认椅子存在老化、材质不达标等先天缺陷,可以主张椅子缺陷是摔倒的主要原因,从而大幅减轻自身责任比例。
② 非故意、非重大过失:接吻是正常社交行为,摔倒系意外,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主张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第1173条),合理划分责任比例。
③ 赔偿金额需法定依据:4.5万元索赔需提供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法定证据,不能仅凭估算。
如果我是火锅店的代理律师
① 椅子无先天缺陷:情侣坐了两个小时椅子都没事,说明椅子在正常使用下是安全的。塌损是"基于特定情况"导致,非质量问题。
② 直接侵权人是林先生:即使椅子有问题,林先生接吻时身体晃动、伸手扶桌的连锁反应才是损害的直接原因。商家最多承担补充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③ 索赔缺乏鉴定依据:4.5万元赔偿没有司法鉴定报告支撑,疤痕修复费用属于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不应在当前一并主张。
④ 桌距符合规范:需核查店面桌椅摆放是否符合消防和卫生标准,如符合,则安全保障义务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
林冰律师提示:以上抗辩角度并非"帮坏人说话",而是律师在接受各方委托时必须展现的专业能力。正义是主流,但专业平衡是律师的底色。
Step 1:固定证据
第一时间拍照、录像,保存现场原貌。
保留所有医疗票据、诊断证明、病历记录。
要求商家保存监控录像(如商家拒绝,可报警调取)。
Step 2:申请司法鉴定
这是本案的胜负手——对断裂椅子进行司法鉴定,确定是先天质量问题还是外力导致。
同时申请伤情鉴定,确认烫伤等级和后续治疗费用。
Step 3:确定索赔路径
路径A:直接向火锅店索赔(基于消费服务合同+安全保障义务)。
路径B:直接向林先生索赔(基于侵权关系)。
路径C:同时向两者索赔,由法院划分责任比例。
律师建议:优先走路径A,因为商家近在眼前、有赔偿能力;商家赔付后自行向林先生追偿。
Step 4:赔偿范围
医疗费(已发生+后续预估)
误工费(需提供收入证明)
护理费(如有护理需要)
交通费
营养费
精神损害赔偿(二度烫伤+疤痕,可主张)
后续疤痕修复费用(需鉴定或医嘱支持)
一个案子,两条法律关系,三个当事人——这就是法律的专业性所在
普通人看这个新闻,只会问"谁该赔"。
但律师看到的,是消费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的交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在这里交汇,安全保障义务和过错责任在这里碰撞。
椅子到底坏没坏?桌子合不合格?桌距够不够?接吻算不算过失?这些问题,每一个都需要证据和鉴定来回答,不是吵一架就能解决的。
"吃个火锅被烫伤, 维权却要打两场官司—— 一场告商家没尽安全保障义务, 一场告侵权人过失伤害。 这就是法律的现实: 你的权利,需要你自己用证据去锚定。"
林冰律师的建议:在外就餐受伤,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留票据、申请鉴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A. 火锅店——椅子坏了、桌子太轻、桌距太窄,安全保障义务没尽到
B. 林先生——公共场所接吻摔倒,过失导致他人受伤,该赔
C. 双方都有责任——椅子有缺陷减轻男生责任,但商家也要承担补充责任
本文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军律师整理发布,内容基于公开报道与现行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帮助,请通过本站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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