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私密聊天记录发上网,你以为的维权其实是侵权

:2026-08-06
圳品新闻
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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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品律所·网络与权益】《心动的信号6》嘉宾风波背后,一条被忽略的法律红线 【圳品律所·网络与权益】本文由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报道与生效法律规定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采信任何未经司法认

【圳品律所·网络与权益】《心动的信号6》嘉宾风波背后,一条被忽略的法律红线

【圳品律所·网络与权益】本文由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报道与生效法律规定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采信任何未经司法认定的传闻。

一、一场"自证清白",把另一个人推上风口浪尖

最近,《心动的信号6》两位嘉宾的风波持续发酵。嘉宾王垲智身陷前女友相关争议,为自我辩解,直接放出多年前与侯卓成的私密聊天记录。

碎片化截图流出之后,侯卓成迅速被卷入"出轨""嫖娼"的巨大舆论漩涡,成为众矢之的。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事件仍处在舆论拉扯中。我们暂不站队,只讲这件事里每个人都该知道的法律边界。

二、越是热闹的瓜,越要守住三道边界

林冰律师观察①:作为执业27年的律师,我见过太多"截图一出、舆论定罪"的案子。请大家先记住三件事

第一,目前只有聊天记录截图,完整对话的上下文、真实背景还存在争议,不能单凭截取的片段下定论。

第二,仅靠聊天对话,在法律层面不足以直接认定"嫖娼"这类违法行为——认定需要完整证据链,不能凭口头聊天内容推定事实。

第三,后续相关当事人已补充完整记录、作出回应。在权威调查结论出来之前,所有猜测和定性,都属于未经证实的信息。

三、私自公开他人私密聊天记录,风险极高

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私人微信对话=典型"私密信息"

微信私聊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即便对话内容存在争议,未经对方许可擅自对外大范围传播,已经涉嫌侵犯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3条(禁止侵害隐私权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公开聊天记录,正属于"处理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碎片化截图被断章取义、恶意解读,一旦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还可能踩到名誉权红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 刑法第246条(两条红线)

散布他人隐私,可处拘留或罚款;若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则构成侮辱罪、诽谤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四、林冰律师观察:两个被忽略的真相

林冰律师观察②:很多人有个根深蒂固的误区——"只要对方品行有问题,我就可以随意曝光聊天记录"。法律不认可这个逻辑。

对方品行如何,与你的隐私边界是两回事。维权应当走正规途径:报警、诉讼、向平台投诉。私自截取、散播私密对话,自己反而可能要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79条、第1183条)。

林冰律师观察③:综艺嘉宾是公众人物,但公众人物不等于没有隐私权。

私生活舆论争议,和侵犯他人隐私是两码事。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确有"合理限度"的让步,但绝不包括允许前任、陌生人或网友随意公开其私人对话。把"公众人物"当成"隐私随便看"的借口,恰恰是最危险的认识。

五、林冰律师:另一方视角(从被举报方角度)

如果站在"公开聊天记录一方"的代理人角度,通常会提出这几类抗辩

①"我公开的对话里也有我自己的部分,我有权讲述自己的经历。"

但隐私权保护的是双方共同的私密信息,单方不能绕过对方的隐私利益擅自公开。

②"我是为澄清不实指控、自我辩护。"

正当维权另有合法渠道,以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自证清白",不能因此免责。

③"对方是公众人物,公众有知情权。"

公众知情权不涵盖私人对话细节,更不构成任意公开他人私密信息的理由。

以上抗辩在隐私侵权诉讼中均属薄弱,但正说明:即便争议双方,法律也给被告留出了陈述空间——这正是民商事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帮当事人厘清"维权边界"的用武之地。边界之内是澄清,边界之外就是侵权。

六、给网友的心里话:吃瓜要有底线

别刻意截取片段、断章取义、深挖低俗细节,别跟风人身攻击。网络吃瓜一旦越过底线——随意转发、恶意解读碎片化截图,造成严重名誉受损,就不再是"吃瓜",而是可能担责的行为。

给每一个普通人:熟人之间的私密聊天,随时可能因矛盾被公之于众。聊天谨慎,守住分寸。在完整事实还没定论前,保持理性,拒绝网暴,静待各方完整陈述。

整件事也提醒所有人:维权的方式,决定了你是理性的受害者,还是另一个侵权者。守住法律的底线,才配得上你想要的清白。

七、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不得泄露、公开

民法典第1033条:不得处理他人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禁止侮辱诽谤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人身权益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79条: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散布他人隐私、侮辱诽谤可处拘留罚款

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吃瓜有底线,曝光私密聊天记录可能要担责

本文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军律师整理发布,内容基于公开报道与现行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帮助,请通过本站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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