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来的"全国十大品牌"——8月1日起违法了

:2026-07-16
圳品新闻
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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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品律所·广告合规】两部门新规:不得收费搞评比,严禁以表彰名义发奖金 【圳品律所·广告合规】本文由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报道与生效法律规定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采信任何未经司法认定的传

【圳品律所·广告合规】两部门新规:不得收费搞评比,严禁以表彰名义发奖金

【圳品律所·广告合规】本文由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报道与生效法律规定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采信任何未经司法认定的传闻。

一、"花钱买奖"的时代,结束了

你见过商家墙上挂的"中国十大品牌""全国优秀企业""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吗?

有些是真的。但很多——是花几千到几万块钱买的。

2026年7月16日,民政部和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发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核心规则: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表彰名义违规发放奖金。

两个关键限制:

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

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这意味着,那种"今年十大品牌、明年优秀企业、后年诚信单位"的年复一年评选模式,正式违规了。

二、九条红线——什么不能做

红线①: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评选名额,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红线②: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红线③: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红线④: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红线⑤: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红线⑥: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全国性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红线⑦:严禁以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

红线⑧: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红线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林冰律师洞察①:注意红线③和⑤的组合效果——"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两条直接掐断了过去最常见的灰色操作链:协会出名义+企业出钱+第三方公司操盘+参评企业交费。过去说"我们不收费,只是赞助"的套路,现在也行不通了——"变相收取"四个字,把后门堵死了。

三、七类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

第一类:以市、县、乡镇、村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

第二类: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人民""功勋""荣誉称号"等字样,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类: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第四类: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

第五类: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

第六类: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第七类: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变相排名

林冰律师洞察②:第七类尤其值得关注。"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这精准打击了近年来泛滥的"大数据排名"乱象。有些机构随便抓几个数据,加权打分,搞出一份"行业Top50"榜单,然后向上榜企业收取"榜单制作费""证书费"。以后这种操作,未经批准就是违规。

四、"野鸡评选"的三大套路——你以为的荣誉,是别人的生意

套路①:"被报名"——你没报名,就"入选"了

2021年陕西华阴警方破获一起全国性"野鸡评选"诈骗案。一家保洁公司负责人突然收到微信通知:你公司入选"优秀保洁公司"评选活动。他没报名,但看着排名忽上忽下,就拉亲朋好友投票。票数落后时,有人联系他:"100元1000张票。"

最后花了3万元,连前十都没进。这个团伙自2018年起搞了7万多场假评选,涉案金额5.8亿元。

套路②:"大师"评选——花钱就能当"大师"

2021年北京取缔19家非法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伪造国家级红头文件和印章,以"中国艺术发展研究会""共和国传世名家终身成就奖评委会"等名义,授予"国家殿堂级文艺大师""世界和平文化传播大使""建党伟业文艺贡献人物"等荣誉称号。

获奖者需支付数千元"证书费""奖杯费"。这些组织没有办公场所、没有办公人员,所留地址都是邮政信箱和虚假地址。

套路③:"山寨社团"——名字越大越假

2024年民政部公布典型案例:"世界文化合作发展协会"打着国际文化交流旗号,擅自设立"一带一路亚欧文化艺术和平奖"评选活动,将虚假奖项与"一带一路""亚欧文化"等热词关联,虚构官方背景,要求获奖人承担数千元"前期策划、评选、奖章证书制作费"。

名字越唬人,越要警惕。"中国""世界""国际"开头的,先去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一查。

五、违规可能触犯刑法——不只是"违规"这么简单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3000-10000元起)处3年以下;数额巨大(3万-10万以上)处3-10年;数额特别巨大(30万-50万以上)处10年以上或无期。

适用情形:假借"评比""表彰"之名,虚构评选资质和权威性,骗取企业交纳"评审费""证书费"——本质就是诈骗。华阴案涉案5.8亿,152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适用情形:企业花钱买来"全国十大品牌"后,在广告中宣传该荣誉误导消费者。如果该荣誉是虚假的,企业利用虚假荣誉做广告,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2025年6月27日修订)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罚则(第20条):处20万-100万罚款;情节严重处100万-200万,可吊销营业执照。

适用情形:买来的"假荣誉"属于"曾获荣誉"的虚假宣传。2025年修订后的第9条特别新增了"和其他经营者"——不仅是消费者可以举报,竞争对手也可以。这意味着同行可以举报你用假荣誉不正当竞争。

刑法第280条第2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适用情形:假评选往往伴随假公章。"中国艺术发展研究会"案中,19家非法组织都伪造了国家级社会组织红头文件和印章。

林冰律师洞察③:新规之前,"野鸡评选"处于灰色地带——组织者说"我们只是收服务费",参评者说"我自愿交的"。新规施行后,"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两条,把灰色地带变成了明确的违法红线。以前是"不道德但不好管",现在是"违规可以直接处罚"。更重要的是,如果金额达到诈骗罪标准,就不只是行政违规了——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法律的梯度打击已经就位。

六、林冰律师:另一方视角

如果我们代理被调查的社会组织

从合规辩护角度,我们会关注以下问题:

①溯及力问题:新规8月1日施行,此前已开展的评比活动是否能被追溯?一般而言,行政法规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组织在新规施行前已完成评选活动并收取了费用,原则上不应按新规处罚。

②审批程序的合理性:新规要求"须经批准并实施项目清单管理"。如果社会组织提出申请但审批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组织是否有权开展活动?这涉及行政不作为的抗辩。

③"变相收费"的界定:新规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但组织在开展活动中的实际成本(场地费、专家费、证书制作费)如何界定?如果是"成本分摊"而非"营利收费",是否构成"变相收费"?这需要个案分析。

以上辩护角度不代表为违规行为开脱——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是确保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同时为合法经营的社会组织争取合理的活动空间。真正恶意骗钱的"野鸡评选"组织,不在保护范围内。

七、给企业的心里话——别再花钱买奖了

如果你是企业老板

别再花钱买"全国十大""消费者信得过""行业领军"了。这些荣誉买来的时候觉得有面子,用的时候是定时炸弹。

新规之后,花钱买假荣誉可能触发三重法律风险:①行政违规——参与未经批准的评比 ②虚假宣传——用假荣誉做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20万-200万罚款 ③刑事风险——如果评选方是诈骗团伙,你可能被牵连调查。

辨别真假评选的三个方法:

方法①: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chinanpo.mca.gov.cn)查评选主办方是否合法登记

方法②:查该项目是否在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中

方法③:只要收钱——不管是"评审费""证书费""赞助费"——就是假的。新规明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冷静思考:真正的荣誉,不是买来的。一个企业的口碑,靠的是产品和服务,不是墙上的奖牌。把花在买奖上的钱投到产品研发和客户服务上,比任何"全国十大"都管用。8月1日之后,还在花钱买奖的企业,不是在买荣誉,是在买风险。

八、法条依据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发布,2026年8月1日施行):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表彰名义违规发放奖金;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3-10年;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

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第280条第2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罚则(第20条):20万-100万罚款;情节严重100万-200万,可吊销营业执照

你怎么看?

A. 早该管了——"野鸡评选"骗了多少企业

B. 罚款太轻——应该直接入刑

C. 关键在执行——规定有了,看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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