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经典案例》栏目示例文章,当事人与数据均为虚构,仅供学习参阅,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本篇以一份“遗漏日期”的自书遗嘱为原型,说明形式要件对效力的影响。
被继承人亲笔书写一份处分房产的遗嘱并签名,但遗漏落款日期。去世后继承人对遗嘱效力发生争议,部分继承人以"形式瑕疵"主张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
1)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2)缺日期是否必然无效;3)多份遗嘱冲突如何处理。
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缺日期属形式瑕疵,但若能结合其他证据确定遗嘱形成时间与真实意思,部分裁判倾向于认定有效;无法确定的,可能认定无效并转法定继承。本案中结合书写时间线索认定有效。
立遗嘱务必"亲笔、签名、写全日期";存在多份遗嘱的,以最后的为准(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本栏示例案例覆盖公司法、婚姻家事、继承、股权投融资等常见争议。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可为个人与企业提供从风险评估、方案设计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如您面临类似纠纷,欢迎联系 林军律师 团队,获取专业、可落地的法律方案。本文为示例案例,具体案件请以正式咨询为准。
如需进一步咨询或委托,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专注家事与财富传承27年,为您一对一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