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品律所·未成年人保护】"公然侮辱他人"的对象是"人"不是"狗"——法律适用值得商榷
【圳品律所·未成年人保护】本文由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报道与生效法律规定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采信任何未经司法认定的传闻。
2026年6月22日晚,云南玉溪。一位母亲带着8岁女儿饭后散步,途经公园时,一只未牵绳的黑色大型犬突然冲向孩子,从身后扑抱、骑蹭年幼女童。
母亲危急关头强行将大狗从孩子身上拉开。而一旁的女性狗主人(曹某欣,22岁)全程站在原地叫唤,始终没有上前制止,只是告知"狗正处于发情期"。
母亲要求狗主人给孩子道歉、哄哄孩子,遭拒。对方称已阻拦过狗,怀疑母亲"故意找事"。气愤之下,母亲说了一句:"你家的狗要是再来吓到我孩子,我一脚踹死它。"
狗主人随即打电话叫来丈夫。丈夫到场后未询问经过便粗俗辱骂。母亲报警,狗主人才小声说了两句"对不起"便扭头离开。
当晚11点半,孩子仍无法入睡。母亲联系派出所,希望对方陪孩子去医院开安神药物,被直接回绝,被告知"可以起诉"。
6月24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发布通报,核心认定:
狗主人——违反第89条第1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认定:未牵绳大狗扑抱儿童,构成"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孩子母亲——违反第50条第1款第(二)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认定:当众说出"踹死它"等威胁性语言,构成公然侮辱。
鉴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双方书面申请调解,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适用疑问
第50条的条文是"公然侮辱他人"——"他人"指自然人。母亲说的是"踹死它","它"指的是狗,不是人。把对狗的气话认定为"侮辱他人",这一法律适用值得严重商榷。
1. 行政责任——养犬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
未牵绳+不制止+拒道歉,三个行为叠加,已构成"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本次调解结案,但若再犯,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若犬只伤人后果更严重——第89条还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民事侵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第1246条)
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更严格):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关键区别:第1246条仅"被侵权人故意"才能减轻——意味着未牵绳场景下,狗主人几乎无法以"孩子主动挑衅"以外的事由减责。8岁女童被扑抱,不存在故意,狗主人须全额承担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等。
3. 行政法规——动物防疫法第30条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全国统一的法定牵绳义务,不分省市、不分犬种、不分发情期。
4. 警方适用第50条的硬伤——"他人"不是"它狗"
第50条第(二)项的完整表述是"公然侮辱他人"。法律释义明确:侮辱行为的对象为自然人。
母亲原话是"你家的狗要是再来吓到我孩子,我一脚踹死它"——"它"指向的是狗,不是狗主人。对一只狗说狠话,与"侮辱他人"存在本质区别。
如果"踹死它"能被认定为侮辱狗主人,那么逻辑上,骂一句"这狗真丑"是否也算公然侮辱?这显然是对法律的不当扩张解释。
狗主人反复强调"狗正处于发情期",言下之意是狗的行为不受控,自己无能为力。这个说法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
发情期恰恰是犬只攻击性最强的时期,饲主应加倍管控,而非放松约束
动物防疫法第30条的牵绳义务没有"发情期豁免"
民法典第1246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问原因,只问是否牵了绳
明知狗在发情期仍不牵绳,反而说明饲主主观过错更大
一句话:"发情期"不是免责牌,恰恰是必须牵绳的理由。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摄犬只状态、现场环境、伤情照片,记住犬只特征和饲主信息
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置,出具接处警记录(关键证据)
就医检查:包括身体伤情检查和心理评估,保留全部病历和票据
民事索赔:可主张医疗费、心理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书面要求处罚+行政不作为诉讼: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养犬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若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处理,可依法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倒逼执法到位
重要提醒:全程不要说威胁性语言!但如果已经因言语被认定违法,你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挑战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尤其是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时。
这件事最大的问题,不是狗主人态度差,而是警方通报的法律适用存在严重瑕疵。
第一,第50条保护的是"人",不是"狗"。
第50条第(二)项写的是"公然侮辱他人",法律释义明确:侮辱对象必须是自然人。母亲说的是"踹死它"——"它"是狗。把对狗的气话套到"侮辱他人"头上,是对法律条文的曲解和不当扩张。
更直白地说:如果我说"这只狗太臭了",算不算侮辱狗主人?如果我说"这狗真蠢",算不算公然侮辱?法律不是这么用的。
第二,如果警方真以第50条处罚,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理由就是:法律适用错误——"他人"不包括动物,这是文义解释的基本底线。
办案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严格遵循条文本身的文义范围。把"侮辱他人"扩张到"说了狗的坏话",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更会让法律的严肃性大打折扣。我作为执业27年的律师,必须指出:这种法律适用是不正确的。
第三,"各打五十大板"的执法思维值得反思。
一方是未牵绳大狗扑抱8岁女童、全程不制止、拒道歉、叫来丈夫辱骂——严重违法;另一方是受害者母亲说了句气话——却被同等定性。这种"和稀泥"式执法,表面上公平,实际上模糊了主要过错方和次要过错方的界限,让真正的违法者逃避了应有的法律评价。
第四,母亲的情绪完全可以理解,维权路径要选对。
孩子被大狗扑抱、当晚失眠、对方拒陪诊——任何一位母亲都会愤怒。但维权时要记住:说"我要依法追责"——没问题;说"我踹死它"——给了对方报警的借口。不过,即便说了不该说的话,也不等于警方就可以曲解法律来处罚你。你可以认错,但不应当为错误的法律适用买单。
最后,孩子当晚失眠到11点半,对方拒绝陪诊。这笔心理康复费用完全可以列入民事赔偿范围——只是调解结案后,母亲可能不知道自己还有这条维权路径。普法,就是要让受害者知道自己的权利边界在哪里。
最近半个月,连续多起宠物相关事件引发全网热议,值得一起反思:
事件一:黄一鸣遛狗未牵绳冲突(6月20日)
网红黄一鸣因爱犬"小虎"意外去世,情绪恍惚中带另一只狗"图图"下楼未牵绳。未牵绳的狗碰到女性路人,其丈夫为保护妻子踹了狗一脚。黄一鸣与路人爆发冲突,当场自称"百万网红"施压,事后含泪道歉。
反思:无论情绪多么悲痛,牵绳义务没有豁免。但对方踹狗的行为是否过激,同样值得讨论。
事件二:广州餐厅大堂杀野猫(6月中旬)
广州某餐厅在就餐大堂内宰杀野猫,血迹污染就餐区域,视频曝光后引发公众强烈不适。涉及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56条,以及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
反思:从餐厅杀猫到大狗扑童,表面上是不同事件,根子是同一个问题——对动物的管理责任边界模糊,执法力度偏弱。
事件三:本案——云南未牵绳大狗扑童(6月22日)
未牵绳大型犬扑抱8岁女童,狗主人不制止、拒道歉,警方却用"侮辱他人"处罚说了气话的母亲。
反思:三起事件串在一起,暴露出当前养犬治理的三重困境:
门槛缺失:任何人都能养大型犬,无资质审核、无培训要求
处罚偏轻:第89条最高罚款仅5000元,与儿童身心受损代价不成比例
执法偏差:本案警方不仅对养犬人处罚偏轻(仅调解),还错误适用第50条处罚受害者——执法的天平倾斜了
从黄一鸣到广州杀猫再到云南大狗扑童,半个月内三起事件,说明养犬治理已到了必须系统升级的时候。不能每次都等出了事才"高度重视",平时呢?
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 在职法学博士 · 27年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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