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浪潮中,夫妻携手创业、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模式日益普遍,这种“夫妻档” 经营既凝聚了家庭合力,也成为不少企业发展的重要形态。然而,当夫妻一方在外产生负债时,这笔债务究竟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却成为牵动多方利益的关键议题。这一认定不仅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安全与家庭财务稳定,可能影响多年积累的家庭财富;更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紧密相关,决定着债权人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因此,深入厘清这一法律问题的认定标准与边界,无论是对身处其中的夫妻经营者,还是对寻求债权保障的债权人而言,都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天,我们就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详细探讨,为相关主体提供清晰的法律视角与参考。
一、法律视角: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债务是否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当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时,一方负债是否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就成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如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公司的生产、运营、投资等经营活动,且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务中,如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法院通常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8)最高法民申5410号案件中,最高院明确认定:关于荣爱香应否与高延江共同偿还案涉借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案中,高延江、荣爱香在二审庭审中表示案涉借款用于高延江公司经营,但高延江、荣爱香系部分公司的共同股东,即该部分债务用于高延江、荣爱香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三、律师总结
从律师的专业角度来看,判断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时一方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作为专业从事公司法领域及婚姻家事股权架构设计的林军律师表示,首先,要审查债务是否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重点关注“共同意思表示” 和 “债务用途”。其次,对于负债是否用于公司经营活动,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包括借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公司财务报表等。
总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如果你在这方面遇到了困扰,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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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林教头婚姻法」公众号(原文发布于 2025-09-02),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军律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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