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律师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26个变化(附婚姻家庭编详细对比表格)

:2020-05-27
婚姻家事与离婚
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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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即将表决,其涉及九部法律的大结合,用林教头的话来讲就是“九死一生”,那么其对现行法到底做了什么改变呢?今天有幸请到在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深耕细作二十多年的林教头私人律师团队谈

民法典即将表决,其涉及九部法律的大结合,用林教头的话来讲就是“九死一生”,那么其对现行法到底做了什么改变呢?今天有幸请到在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深耕细作二十多年的林教头私人律师团队谈谈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的26个变化。关注本公号,回复“婚姻家庭编”获取详细对比表格。

01 婚姻、收养汇成一编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条款的1040到1118条,其中第五章内容是收养法的内容,即民法典将婚姻法与收养法汇成一编,也就是很多律师所说的收养回归家庭。

02 计划生育退出历史的舞台

民法典的1041条中删除了婚姻法条中的关于计划生育的表达,整个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删除了婚姻法16条与收养法第3条关于了计划生育的表达,计划生育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民法典还在1047条中删除了鼓励晚婚晚育。这也是一个为了响应我国鼓励生育、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一个策略。

03 增设“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条款

民法典在1043条中增设“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条款,主要是规范婚姻习俗中高额的彩礼嫁妆问题,也是为了回应目前多发的假婚骗财现状。

04 强调树立优良家风

为了凸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强化家庭和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民法典在第1043条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表述。正如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所说“家风作为一个家庭的风气、风格与风尚,为家庭成员树立了无形的却又无处不在的价值准则。优良的家风支撑着家庭的和谐与平安,塑造着家庭成员的高尚品格和良好行为。家风同样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风正,则民风淳。”这个规定不仅有利于建立优良的家庭风气,还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风气。

05 明确最有利于收养人原则

民法典的1044条明确了最有利于收养人的原则,表述与收养法第2条“有利于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不同,这个原则具有统领整个收养制度的意义,是一种收养理念的更新。

本条还增加“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也是一大亮点,社会上有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被警方解救的拐卖的孩子呆福利院却还会面临被人假借收养名义再次拐卖,不得不说实在太惨了,因此规定对这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未成人的利益。

06 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范围

“近亲属”的概念经常被引用,但是其范围仅在最高院的民法通则意见及各种法律类教材中可以看到,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这次民法典的1045条不仅明确“近亲属”的范围,还明确了“亲属”与“家庭成员”的范围,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的错误理解。

07 疾病不是禁止结婚与婚姻无效,是可撤销

民法典在1048条和1051条删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在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意思表明如果一方知道另一方有重大疾病还愿意结婚的话,法律是保护他们的婚姻自由的,并不是无效婚姻。这就规定了具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具有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告知,对方就有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认为这个变化体现的是保护婚姻自由及保障有疾病的人的结婚权利。

08 改变胁迫婚姻撤销婚姻的起算日

民法典1052条规定被胁迫结婚撤销婚姻的起算日表述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比于婚姻法有两个变化:一是撤销婚姻的主体过大了,不再仅仅限定于“受胁迫的一方”;二是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变长,解决了收到长期胁迫而错过撤销婚姻的时效的人,更加人性化和合理化,也更加注重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09 新增加婚姻损害赔偿的情况

民法典1054条除了将“自始无效”改成“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表达变得更加严谨之外,更大的亮点是新增了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这一改变更加注重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

10 增加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有关规定。我国的婚姻法中未规定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将这规定升华为法律层面上算是填补了现行婚姻法的空白,使得法律更贴近人们的生活。

11 扩大补充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1062条、1063条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范围,特别是将夫妻个人财产的第二项“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改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夫妻任何一方受到伤害,所获的所有赔偿和补偿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伙食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而不仅仅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12 确立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但是2018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这一原则,这次民法典也是吸收了这一原则,在1064条确立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规定。

13 吸收司法解释增设婚内分割夫妻财产情形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情形,但是在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中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婚内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别为:(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次民法典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其直接纳入法律中,但是表述有点不同,意味着民法典对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态度的转变。

14 增加了确认亲子关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形,但是在婚姻司法解释三中有详细的规定。本次民法典也是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与司法解释不一样的是民法典删除了司法解释亲子关系推定的情况,并且最大一个亮点就是确定了子女对亲子关系具有异议的,也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近年来,由于男女关系复杂多变,婚外性关系、非婚同居现象频繁出现,致使亲子关系类别繁多,确认亲子关系的制度愈加显得重要。

15 增设离婚“冷静期”

随着人们生活的习惯、观念的变化,夫妻关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很多人因一时问题不能解决而冲动选择离婚,导致近几年的离婚率飚高。考虑到以上情况,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其实离婚冷静期在司法实践中早有运用,也挽救了很多冲动离婚的婚姻。但是离婚冷静期遭到很多人反对,很多人认为相比于离婚冷静期,结婚冷静期更有设立的必要。

16 增加分居满一年为离婚理由

民法典1079条除对婚姻法的第32条的第一项规定改变措辞外,还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两三次起诉却判不离的情形,具有可操作性也非常符合目前司法审判的状况。

17 确立两周岁以下母亲直接抚养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夫妻离婚需要解决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婚姻法36条的规定,哺乳期的子女是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哺乳期的子女限定了两周岁以下。民法典在1084条正式确立了两周岁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还进一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18 离婚分割夫妻财产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民法典1087条对比婚姻法39条的规定,增加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照顾,侧重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也算是对出轨或者有其他过错一方的惩罚。

19 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度下”

民法典删掉了现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限定性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扩大了离婚补偿救济适用范围,更加符合现在社会的婚姻关系。

20 扩大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民法典1091条除了保留婚姻法原有的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还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可以请求赔偿。增加这一规定扩大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也与前面增加的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相照应,加大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21 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

收养法中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为不满十四周岁,而民法典表述为“未成年人”,即十八周岁以下的人符合条件的均可以被收养,大大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更加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

22 收养条件四变“五”,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收养

民法典1098条扩大了收养人的范围,不再限制与无子女者,规定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可以收养。但是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作为收养人的条件之一,更加注重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23 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收养法规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而民法典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因此,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24 单身收养,男女平等

对于单身收养的问题,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民法典将其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该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

25 收养八周岁以上的需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民法典为了照应民法总则的修改,在1104条与1114条将需要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形年龄改为八周岁,这也是进一步体现我们法律体系的严谨。

26 民法典的表达更加严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多处在没有改变婚姻法与收养法的意思的情况下改变了措辞,使得整个条款的表达更加严谨、专业。如民法典第1046条将“不许”变“禁止”,“他方”变“另一方”,“第三者”变“任何组织、个人”;民法典1049条将“必须”改成了“应当”,“取得结婚证”改成了“完成结婚登记”,把确立“夫妻”关系改成了“婚姻”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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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林教头婚姻法」公众号(原文发布于 2020-05-27),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军律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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