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1125条五类情形与“宽恕”分界|深圳继承律师

:2026-10-27
遗嘱遗产与继承
蒋建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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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离世,三个子女争一套房:一方拿出早年遗嘱,另一方指其曾将父亲打伤住院、三年不闻不问。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蒋建超律师拆解《民法典》第1125条五类丧失继承权情形、“宽恕”可恢复与不可恢复的分界,并对照香港普通法 forfeiture rule,附三份生效裁判。

【圳品律所·遗嘱与继承】“不孝顺”和“丧失继承权”之间隔着一条法律红线。本文逐项拆解《民法典》第1125条的五类情形、“宽恕”制度的恢复边界,并对照香港普通法的 forfeiture rule,附三份生效裁判。| 蒋建超律师

【圳品律所·遗嘱与继承】本文由蒋建超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与公开裁判案例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继承个案差异较大,具体请咨询专业律师。

一句话结论 不是所有不孝都会丢掉继承资格。《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只列了五种行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其中前两项绝对丧失、永不可恢复;后三项在确有悔改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重新列为继承人时,继承权可以恢复。而日常所说的“不常回家、给得少”,落到第1130条第四款,只是分配时不分或者少分,资格仍在。

先看一个场景 老父亲刚离世,三个子女争一套房。大儿子突然拿出一张早年的遗嘱,说房子归他;两个妹妹却当庭指着他:“你当年把爸打得住院、三年不闻不问,你还有脸来分?”

这个场景里其实叠着两场官司:遗嘱本身有效不有效,看第1143条;大儿子有没有资格继承,看第1125条。很多家庭把“遗嘱真假”和“有没有资格”混在一起吵,结果两场都打输。下面先把五条讲清,再说最容易踩的坑。

一、第1125条第一款:五种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列成五项,实务中逐项都有讲究。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这一项不看动机。哪怕起因是长期家庭矛盾中的激情杀人,只要主观上是故意杀人,就落入本项;也不要求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刑事程序与继承纠纷可以分别进行。这是五项中最重的,属绝对丧失、不可宽恕。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这一项多了“为争夺遗产”的动机要件。如果杀害其他继承人并非为了争遗产,并不当然落入本项;但该行为本身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都跑不掉,是否影响继承还要看有无其他法定事由。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弃是不管不顾、拒绝扶养;虐待是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等摧残。核心在“情节严重”:偶发争吵、一般冷淡不算,要看持续时间、手段、后果与社会影响。这一项可以宽恕恢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围绕遗嘱做手脚的四种形态。注意“隐匿”也在这一列:把遗嘱藏起来不交出来,与撕掉在性质上同类。是否“情节严重”,看是否实质影响遗产分配、是否造成其他继承人重大损失。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常见形态是趁老人失能、住院期间,以断绝照顾相要挟逼迫其改遗嘱;或者虚构事实骗取老人立遗嘱。同样要求“情节严重”。

程序上的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第1125条判决确认。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不是哪个子女一句话就算数:要么单独提起确认之诉,要么在继承诉讼中由法院一并认定。

二、关键分水岭:哪类能恢复,哪类永远不能

第1125条第二款是旧《继承法》没有的新制度,学理上叫“宽恕制度”: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绝对丧失、不可宽恕 第(一)(二)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生命权是底线,不因被害人生前原谅而改变,也不因其他继承人同意而改变。

可宽恕、可恢复 第(三)(四)(五)项:遗弃或虐待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欺诈胁迫妨碍遗嘱。恢复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或者在事后所立遗嘱中重新将其列为继承人。

这一制度的设计意图值得说透:法律只划出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杀害绝不原谅),把“家庭内部能不能和解”的空间交还给被继承人自己。所以在真实案件里,主张对方丧失继承权的一方,除了证明行为存在,还要面对一个反问:老人后来原谅了吗?有没有新的遗嘱?

三、最常见的误区:丧失继承权 ≠ 不分或少分

很多人把两件事混为一谈:“他不孝顺,所以没资格继承。”这句话在多数案件里说错了法条。

第1125条第三项 = 资格问题 只有达到“遗弃”或者“虐待情节严重”,才丧失继承资格;一旦丧失,遗嘱也不能再给他留(除依法宽恕恢复)。

第1130条第四款 = 份额问题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注意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资格仍在,只是分得少甚至分不到。

两者的举证门槛完全不同。想以“不孝”彻底剥夺资格,要证明行为达到“情节严重”;而主张少分,只需证明对方有扶养能力、有扶养条件却没有尽义务。实务中家属吵的“你没尽孝你别想分”,绝大多数落在“少分”这一层。把话术和法条对上,谈判和诉讼才有支点。

四、两份生效裁判:把两端都点亮

案例一:三十多年不闻不问,被判丧失继承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过一起案件:子女小张三十多年对父母不闻不问,既不生养、也不送终,却主张继承。法院认为该行为明显违背家庭伦理,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法丧失继承权。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原文链接

案例二:杀妻获刑,丧失继承权 中国法院网报道,辽宁沈阳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案件:刘某酒后杀害妻子,被判处故意杀人罪、获刑十五年。妻子名下留有二十余万元存款,七岁儿子起诉要求继承。法院认定刘某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剩儿子与妻子父母,遗产最终由儿子继承。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文链接

两个案子恰好点了两端:一个对应“遗弃情节严重”(可宽恕类),一个对应“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可宽恕类)。

五、丧失的是“继承权”,不是“全部财产”

这里有个常被忽略的点:丧失继承权,否定的是“继承死者遗产的资格”,并不否定这个人既有的合法财产。

据新疆法制报报道,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李某杀害妻子马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马某父母起诉要求继承女儿遗产。法院认定李某因故意杀害马某而丧失对马某遗产的继承权;但继承权丧失的效力,不及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本就归李某所有的部分。涉案财产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析出李某的个人份额,剩余部分才作为马某的遗产,由马某父母与子女依法继承。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原文链接

怎么理解这条边界 法律剥夺的是“靠继承再捞一笔”的资格,不连带没收凶手自己那份合法财产。同时,家事案件也不会只按份额机械切割,还要兼顾老人赡养、未成年人保护等因素——比如上面沈阳案中,七岁的孩子最终拿到遗产。

六、香港怎么处理:杀人者不得获益

香港走的是另一套规则。这里没有第1125条这样的“五项清单”,也没有内地的宽恕恢复制度,而是适用普通法的“丧失权力规则”(Forfeiture Rule),并写入《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香港法例第23章)第25条。核心原则很直白:非法杀人者不得从被害人处获益——普通法有句老话,叫“带血的手不能继承”。

适用范围比想象中宽 不论是依遗嘱继承、无遗嘱法定继承,还是通过联权共有(俗称“长命契”)取得业权、通过信托取得利益,只要该利益源于其非法杀人行为,法院都有权阻止。

差别一:要不要看动机 内地第(一)项只要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即绝对丧失,第(二)项才要求“为争夺遗产”的动机;香港不区分动机,只要是非法杀人(谋杀、误杀均涵盖),即触发 forfeiture。

差别二:有没有宽恕通道 内地对遗弃、虐待、伪造遗嘱等行为设了宽恕恢复通道;香港的 forfeiture rule 原则上适用于非法杀人情形,未设内地式的宽恕恢复机制。

差别三:“长命契”不是免死金牌 联权共有常被误解为“谁长命谁全拿”。按普通法精神,谋财害命者不能取得被杀者那一份业权。近年香港多宗伦常命案中,法庭都依 forfeiture rule 取消杀人者的继承或业权资格。

提示:香港法的具体适用,以香港律政司官方立场及香港执业律师意见为准,本文不构成香港法律意见。

七、给深圳家庭的三个动作建议

第一,先分清是“资格之争”还是“份额之争” 要剥夺资格,走第1125条,证明“情节严重”;要少分,走第1130条第四款,证明对方有扶养能力与条件却未尽义务。两条路的证据、诉请、举证责任都不一样,混在一起提,容易被法院驳回部分请求。

第二,证据要在老人在世时就开始留 遗弃、虐待最难证的是“持续性与后果”。报警记录、就诊记录、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赡养支出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都是有用的证据。等到老人去世再找,往往只剩争吵。

第三,遗嘱有疑点,尽早做鉴定 怀疑伪造、篡改的,及时申请笔迹鉴定、形成时间鉴定;怀疑老人被胁迫的,抓紧固定当时的病历、护理记录与在场人员证言。跨境家庭还要注意:内地财产按《民法典》,香港财产按香港法(含 forfeiture rule),两地程序分别走;香港形成的文书要在内地使用,须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加章转递。

常见问题

问:什么样算“情节严重”,才会丧失继承权?

答:虐待、遗弃是否“情节严重”,法院会从行为持续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偶尔争吵、一般冷淡不算;长期打骂冻饿、拒绝扶养并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达到。

问:父母后来原谅了,继承权能回来吗?

答:要看属于五类中的哪一类。杀害被继承人(第(一)(二)项)绝对丧失、不可宽恕;遗弃、虐待、伪造遗嘱等第(三)至(五)项,确有悔改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重新列为继承人,则不丧失。

问:配偶杀了配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析出凶手自有份额;凶手丧失的是对被害人遗产的继承权,属于自己的合法份额不受影响。剩余部分作为被害人遗产,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

问:受遗赠人杀了人,遗赠还有效吗?

答:无效。《民法典》第1125条第三款规定,受遗赠人有第一款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受遗赠人若实施杀害等严重行为,同样丧失相应权利。

问:我在香港有资产,内地这套规则管得到吗?

答:各算各的。内地财产按《民法典》,香港财产按香港法(含 forfeiture rule)。两地继承程序分别进行;香港文书要在内地使用,需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加章转递。

关于蒋建超律师

蒋建超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中山人,粤语(白话)与普通话均可无障碍交流。专注继承纠纷、遗嘱规划与粤港跨境继承,尤其擅长涉港遗产管理、跨境遗产争议处理,以及内地与香港资产确权、遗产估值。第一专业为财务,曾任职珠三角大型企业财务岗位,熟悉股权、不动产等资产的估值与账目衔接,善于处理两地资产交织的复杂继承案件,以“把两地资产理清楚、把传承的路铺平”的理念,为粤港家庭提供从遗产清理、资产估值、分配方案设计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服务。

执业证号:1440320261004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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