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句话事件:8月13日,东方甄选公告称日常监测发现大量异常"仅退款"订单、涉金额较大,疑为"薅羊毛式"黑灰产诈骗,公司已固定证据并报案。警方侦办后,某张姓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进一步办理中。
时间线:2025年12月,广州增城商家发视频称遭山东烟台买家刘某利用平台漏洞"仅退款"225个快递、损失5.4万余元,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已立案侦查;2026年7月,湖南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用AI软件伪造榴莲、车厘子腐烂图、借"仅退款"规则诈骗商家货物案,涉案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6年8月13日,东方甄选公告报案,张姓嫌疑人涉诈骗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作案手法:利用电商平台"仅退款"规则(退款不退货),或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提交虚假凭证、或钻平台自动审核漏洞,批量发起"白嫖"订单,骗取商家货款与货物。东方甄选表述为"薅羊毛式"黑灰产。
监管背景(关键):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已明确,平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开通"仅退款"等非必要增值服务。监管层面近一年多次出手整治"仅退款"规则被滥用——这正是本案落地的政策语境。
罪名: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仅退款"本是保护消费者的售后规则;但当行为人虚构商品质量问题、伪造腐烂照片、隐瞒已收货事实,使平台或商家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货款/货物,就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诈骗构成要件。
数额与量刑:依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3万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10年),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本案"涉金额较大",一旦核定越过3000元即达刑事立案门槛;批量薅羊毛累加后常轻松迈入"巨大"。
从严情节:法释〔2011〕7号第2条明确,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酌情从严惩处。平台上的"职业薅羊毛"面向不特定商家、手法可复制,往往被认定具有该从严情形。
不是民事纠纷:普通消费争议、正当的"仅退款"(货真有问题)→ 民事;恶意虚构凭证骗货骗钱 → 刑事诈骗。同一规则,性质只隔着一个"非法占有"的念头。
东方甄选这次做得对:先监测、再固证、后报案,而不是"自认倒霉"。作为被害商家,关键是在律师指导下把数据钉死、把案子报成。
① 日常监测,早发现异常订单。东方甄选即是在"订单数据日常监测"中发现大量异常仅退款。商家应建立风控模型:短时间内高频退款、同一收货信息多账号、凭证模板雷同,都是预警信号。
② 第一时间固定电子证据。导出异常订单全链路数据(下单、付款、退款、物流)、买家账户信息、提交的"质量问题"凭证;对AI伪造的腐烂图等,可委托鉴定其生成来源。电子证据易灭失,越快取证证明力越强。
③ 刑事报案,而非只走平台投诉。一旦有证据证明虚构事实骗货,就是诈骗犯罪,应直接报案;平台内部处罚治不了刑事犯罪。东方甄选选择"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方向正确。
④ 在律师协助下整理报案材料。由代理律师梳理:证据清单、被骗取金额与笔数、虚假凭证与真实物流的对照、损失说明。材料齐,公安立案快。
⑤ 配合侦查,别私下"和解了事"。涉嫌诈骗是公诉案件,私下退钱不必然撤案;配合警方追赃挽损,反而利于后续发还。
⑥ 小金额也别忍——累加就成"大案"。单笔可能只几百元,但批量累加后常超3万、迈入"巨大"量刑档。更关键的是:3000元即达刑事立案起点,早报案既能止损,也能避免对方把小骗滚成大案、把自己从"边缘"推向"主犯"。
本案张姓嫌疑人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尚未定罪,从刑事辩护律师角度,必须先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谁该重罚谁有空间"。
① 法律界限:正当仅退款 vs 诈骗。货真有质量问题、依规申请仅退款,是消费者权利;但明知货没问题、还伪造凭证骗退款,就踩过红线。边界在"是否虚构事实、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② 法律界限:偶发过失 vs 职业薅羊毛。一次误操作、对规则理解偏差,与系统化、批量化、以营利为目的的"黑灰产",主观恶性与定性天差地别;后者更易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与从严情节。
③ 法律界限:利用漏洞 vs 主动伪造。单纯钻平台自动审核漏洞、未主动造假,可能止步民事不当得利;而主动用AI伪造腐烂图、虚构质量问题,则是典型的诈骗手段,性质完全不同。
④ 被控告后的辩护要点——主观故意的证明。诈骗罪须证明"明知虚构仍为之"。若嫌疑人能说明对规则理解有偏差、或确曾收到瑕疵货,辩护应围绕"主观是否真有非法占有目的"展开,而非笼统认全案。
⑤ 被控告后的辩护要点——数额核减。团伙或多人参与的,应区分个人实际骗取金额;从犯仅对参与部分负责。辩护重点是核减个人涉案数额,直接影响量刑档。
⑥ 被控告后的辩护要点——退赔争取不起诉/免罚。法释〔2011〕7号第3条:诈骗已达"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甚至不作犯罪处理。对涉案金额不大、作用边缘者,"尽早退赔+认罪认罚"往往是争取出罪或罪轻最直接的路径。
⑦ 被控告后的辩护要点——强制措施审查。张姓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能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之一(《刑事诉讼法》第66条)。辩护律师应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确需羁押、是否符合取保条件;对无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徒刑以下刑的,依法争取取保候审或变更为非羁押措施,避免"未审先押"。
⑧ 借力2026年6月两份"质效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委托人争不捕不诉。2026年6月,最高检公布《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把"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做成一把可检验的尺子,正是辩护律师新的落脚点。审查逮捕端:逮捕核心是社会危险性、须有证据证明,证据不足的应不捕;初犯从犯、退赔和解、无社会危险性的,本就应予不捕。审查起诉端:不起诉被抬到与起诉同等质效权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有明确的不诉出口;但标准反向划红线——有能力拒不退赃退赔、情节恶劣的不得相对不诉(与法释〔2011〕7号第3条"退赔出罪"严丝合缝)。辩护律师拿着这把尺子,为确实符合条件的边缘人员、初犯,把不捕不诉的法定空间争出来,才是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
林冰律师观察①:平台规则是给正经消费者兜底的,不是给"薅羊毛"当提款机的。把"仅退款"用到虚构事实骗货,民事维权就跳成了刑事诈骗——这一步,很多人以为"只是占点小便宜",其实已经站在犯罪边缘。
林冰律师观察②:也给所有消费者提个醒。货真有问题,理直气壮走售后;没问题时编个"烂了"的图去骗退款,省下的是几十块,赌上的是案底。自由与诈骗之间,只隔着一个"非法占有"的念头。
林冰律师观察③:刑法惩罚的是故意犯罪,不是谁被盯上谁担责。从东方甄选的张姓嫌疑人,到衡山用AI伪造水果图的用户,到广州批量"白嫖"225个快递的刘某——主犯与边缘人员、定罪与出罪,命运不会一样,这正是刑事辩护律师要做的精细区分。
林冰律师观察⑤:回到今年这条主线——2026年6月最高检两份"质效标准"与监管层整治"仅退款"乱象,方向一细一严、一体两面。监管出手,是帮被害商家把黑灰产挡在门外;质效标准把"不批捕、不起诉"做成可检验的尺子,是依法保障不该捕诉之人的权利。同一轮治理,被害方借它报案更顺,被控方借它辩护有据——两者协调运用,是刑辩律师在2026年的新常态。而我作为律师,立场始终清楚:只站在我这一方委托人的位置上,把法律给定的空间用到极致。
Q1:"仅退款"不退货,也算诈骗吗?
A:分情况。货真有质量问题、依规申请仅退款,是消费者正当权利(民事);但虚构商品问题、伪造腐烂照片、隐瞒已收货事实去骗退款骗货,就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边界在"是否虚构事实、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Q2:诈骗罪的入罪数额是多少?
A:依法释〔2011〕7号,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刑事立案、处3年以下),3万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10年),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批量薅羊毛累加后常轻松超3万。
Q3:"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意思?
A: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共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6条)。它不等于定罪,只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阶段性措施;辩护律师可依法争取取保或非羁押措施。
Q4:消费者正当维权和刑事诈骗,红线怎么分?
A:正当维权——货真有问题、如实举证、走平台售后;刑事诈骗——明知无问题仍伪造凭证、批量骗退款。前者受保护,后者涉犯罪。偶发误操作一般不构成犯罪,系统化营利性"薅羊毛"则主观恶性与定性完全不同。
Q5:2026年6月最高检两个"质效标准",对涉嫌"仅退款"诈骗的人有什么用?
A:两份标准把"不批捕、不起诉"条件细化成可检验的尺子——社会危险性须有证据证明、证据不足应不捕;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情节轻微的,有明确的不诉出口;但有约拒不退赔、情节恶劣的不得相对不诉。对被控者的辩护律师而言,这是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委托人争取不捕不诉的具体依据,与监管整治"仅退款"乱象并行不悖。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1条: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释〔2011〕7号第2条(从严情节):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酌情从严惩处。平台"职业薅羊毛"面向不特定商家、手法可复制,常具该情形。
法释〔2011〕7号第3条(从宽出罪):诈骗已达"数额较大"标准,但认罪、悔罪、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是被控者争取罪轻乃至出罪的关键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66条: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结合全法,刑事强制措施共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2026年6月2日公布):首次系统细化"不捕"与"不起诉"质效标准。审查逮捕端明确逮捕核心是社会危险性、须有证据证明,不捕分绝对不捕、不足徒刑不捕、证据不足不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不适宜羁押不捕等且不得混用;审查起诉端将不起诉抬到与起诉同等权重,反向明确"有能力但拒不退赃退赔、情节恶劣"不得相对不起诉(第28条),并约束未经退补不得轻易存疑不诉(第25条)。是2026年刑事辩护争取不捕不诉的实操依据。
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遭遇"仅退款"诈骗或被刑事控告,请及时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
本文由林冰律师团队供稿。林冰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系圳品律所林教头普法 IP 主理人;企业股权与合规法律需求可对接同所林军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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