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法律服务】 这是“意定监护”系列的第⑤篇(上)。上一篇讲“不办会怎样”时,把意定监护能改的事归成三件:改顺序、改配置、改内容;这一篇兑现第三件——协议里到底写什么。先破两个误解,再说清一份协议最少要写的九件事,最后讲最容易写砸的一项:监护职责。财产怎么管、医疗怎么定,放在下一篇。
很多人以为意定监护协议就是个“签字仪式”,公证处给的模板拿来填填就行。但模板解决的是“有没有”,真正决定日后顺不顺利的,是“够不够具体”。这一篇从条款清单入手,把一份能用的协议拆开讲。
很多人不敢办意定监护,不是不信这个制度,是怕“一签就把自己交出去了”。这两个误解不破,后面讲什么都听不进去。
不是。协议签好的那一刻,监护关系并没有启动。要等到将来本人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才正式上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第十三条提到一种模式,即“委托代理+意定监护”——同一份协议里同时约定,启动之前由受托人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帮你办事,启动之后自动转为监护人身份履职。需要说明:这份指引其原文自述“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其所在地律师执业参考,我们在此仅为参照。
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翻成大白话:只要你还清楚,你随时可以解除,不用给理由;对方也一样。但反过来那半句同样重要——等你真的失能了、监护已经启动,监护人就不能随便撂挑子了。
两句话一起看,这件事的性质就清楚了:它是一份你在清醒时随时可以收回的授权,不是一张卖身契。
一份协议写到什么程度算“能用”?行业里比较通行的清单是九项——当事人信息、监护人选、监护职责、监护期限、监督机制、监护报酬、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附则。上海那份指引第十五条列的也是这九项。
清单本身不难找,难的是知道每一项为什么要写、不写会出什么事。逐条说:
这九件事,公证处的通用模板通常能覆盖前几项,越往后越依赖你自己提要求。这就是律师在这里的位置:模板解决“有没有”,律师解决“够不够”。
第三项“监护职责”,是整份协议里最容易写砸、也最要紧的一块。
先说反面写法。不少协议里会出现这么一句:“一切事项由监护人决定”,或者“全权代理”。看着省事,实际上是把权限边界整个交出去了——将来监护人做了什么你不同意的决定,你连“他越权了”都没法主张,因为协议上白纸黑字写着一切由他决定。
正确的写法是“菜单模式”:把授权范围一项一项列出来,该授权的授权,不想授权的可以不授权。上海那份指引第十五条的原话是,建议列举通常需要办理的具体事项,并建议慎重约定限制监护职责的范围,例如采用菜单模式选择监护职责范围、仅授权受托人履行部分监护职责。
深圳有没有同类可参照做法?有,而且很具体。
深圳市司法局转发的《重阳暖桑榆,龙岗公证处创新推出“身后事”一站式服务,为老年人解决后顾之忧》一文中,明确提到深圳市龙岗公证处2026年敬老月发布的一个“一站式”方案里,为一位八旬老人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时,在协议后附了一份《监护安排意愿清单》,对居住安排、日常照料、医疗决定安排、财产管理安排、法律代理安排逐项作出具体安排,并指定了替补监护人。
我们可以直接照这个思路列:
最后压一条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这一款是本系列头一回用到,但它回答的是读者最怕、也最少有人告诉他们的那个问题——监护启动之后,我是不是什么都得听监护人的了?
答案是:不是。你还能自己决定的事,监护人无权替你决定。所以协议里把“哪些事仍然由本人自己决定”写清楚,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你额外提的要求。
一份协议的价值,不在它有多厚,在它写到多具体。
“一切事项由监护人决定”是最省事的写法,也是最贵的写法——省下的是起草那半小时,多出来的可能是将来一场谁也说不清的争执。
至于财产那几条线怎么画、医疗这一关深圳有什么独一份的规矩,我们下一篇接着讲。
不是。协议签好时监护关系并未启动,要等到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才启动。从签好到启动之间有一段空窗期,可以在协议里同时约定委托代理安排,让受托人在启动前就能代为处理事务,实现“委托代理+意定监护”的对接。另有需要时,也可依《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在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
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只要你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随时可以解除,无须说明理由。但反过来,一旦监护已经启动,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没有正当理由请求解除的,法院不予支持。
不是。《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所以协议里把哪些事仍由本人决定写清楚,是有法律依据的。
问题在于把权限边界整个交出去了。将来监护人做了本人不同意的决定,本人一方连“他越权了”都难以主张,因为协议上写着一切由他决定。更稳妥的写法是“菜单模式”——逐项列举授权范围,该授权的授权,不想授权的不授权,甚至可以只授权监护人履行部分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不是孤立的一张协议,它和医疗预嘱、遗产管理、财产过户连在一起。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的招牌产品《向死而生——从意定监护到遗产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服务》(深圳律师协会创新大赛一等奖),把“生前安排(意定监护、医疗预嘱)—身故执行(遗产管理、不动产与股权过户)”串成一条主线,再由律师按个案把清单、路径与衔接填进去。
王俊哲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耕老龄服务领域多年,多次参与深圳市级、区级助老项目,专注于老年人综合法律服务与养老法律风险安排。现任深圳市老龄服务事业产业联合会执行副秘书长、深圳市罗湖区医养融合发展促进会执行副秘书长;持续担任“深圳市智慧助老行动”公益讲师团团长、教材编委,先后荣获2024年度、2025年度“深圳市智慧助老行动”优秀讲师称号。
执业证号:14403202510774618
执业领域:养老法律服务与意定监护、家族财富传承与继承。本文由王俊哲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撰写。
本文由王俊哲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撰写,内容为一般性法律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均出自现行有效版本。意定监护涉及家庭具体安排,个案如何处理,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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