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遗产继承律师谭志鹏律师:失能老人老年痴呆长期卧床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需医学判断+司法审查双标准
失能老人老年痴呆长期卧床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是“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前置条件,但是最终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医学判断+司法审查”双重认定。
(一)鉴定的“法定强制性”:不能仅凭主观陈述或普通医疗记录认定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本质是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状态”的法律评价,需以专业医学判断为基础——普通人(包括法官)不能仅凭“老人不认识亲人、不能行动”等外在表现,准确判断其是否达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标准(如“重度痴呆”vs“轻度认知障碍”的区别,后者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除非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状态“显而易见”(如植物人状态,有明确的医院诊断且无需进一步鉴定),否则法院必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门鉴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9条)。
(一)鉴定的“程序规范”:法院委托、资质机构、明确结论。
1. 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由法院主动委托,而非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自行委托——这是为了保证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避免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机构,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2. 鉴定机构: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需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法定资质(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官网查询),否则鉴定意见无效——本案中鉴定意见被法院采纳,说明该机构资质合法。
3. 鉴定结论需明确行为能力等级。鉴定结论需明确被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需说明依据(如“重度痴呆状态,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本案鉴定结论为“重度痴呆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论明确、依据充分,为法院判决提供了直接事实支撑。
(三)对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法院并非完全被动采纳
法院会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审查,而非直接“照单全收”:
-首先就是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鉴定人员是否具备资质、鉴定过程是否符合规范);
-其次审查鉴定结论是否与其他证据一致(如是否与医院的长期诊疗记录、护理人员的证言相符); 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供证据(如认为鉴定时被申请人状态异常),法院可组织重新鉴定。
谭志鹏律师 ——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圳品律所继承与遗产法律中心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深圳市律协协会健康养老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深圳市罗湖区医养融合发展促进会 监事
曾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优秀调解员”

谭志鹏律师在深圳执业多年来,专业从事:遗嘱遗产继承及养老行业相关法律服务,擅长遗嘱订立、复杂遗产纠纷处理、家庭/家族财产分割、涉港澳台继承以及养老相关企业法律服务等。
谭志鹏律师还担任担任深圳市老龄服务事业产业联合会、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协会、深圳市罗湖区医养融合发展促进会法律顾问,为深圳某医疗健康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
1. 惠州家族企业分割案,解决有20年历史家族企业财产分配分割难题;
2. 深圳宝安公司股东股权继承案,入选深圳律协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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