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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涉及《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也涉及《公司法》股东权利规则,需一体处理。
最常见方式:持股方向非持股方支付股权对应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股权仍归原持有人。
若双方协商一致由非持股方取得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保障其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价值通常需引入评估。建议婚姻家事团队联动公司法专家,兼顾财产分割与公司稳定。
本文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凌俏律师主办、林冰律师指导)解答,并联动公司法与企业团队(林军主任领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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