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往往涉案人数多、资金流水大。辩护工作的重点,在于厘清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边界。
\n依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若集资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单位所有,可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从而限缩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与责任。若系个人假借单位之名行个人之实,则难以适用单位犯罪条款。
\n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认定,需扣除重复投资、亲友内部集资等依法不应计入的部分。具备财务专业知识的辩护律师,可从资金流向、账户层级入手,对虚高金额提出核减意见,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n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责任差异显著。对于仅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应围绕其主观明知程度、实际获利与参与深度,争取从犯认定或情节显著轻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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