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经典案例》栏目示例文章,当事人与数据均为虚构,仅供学习参阅,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本篇以“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拒”为原型,梳理知情权行使的条件、程序与边界。
甲为某公司持股 12% 的小股东,长期未参与经营。因怀疑控股股东挪用资金,甲书面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公司以其"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要求行使知情权。
1)小股东可查阅的资料范围是否包含会计账簿;2)公司能否仅以"目的不正当"拒绝;3)查阅程序如何规范。
依据公司法,股东有权查阅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亦可查阅会计账簿,但须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的,应举证股东目的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本案中甲已书面说明查账目的(核查分红合理性),公司未举证恶意,法院支持其查阅请求,并可由中介机构辅助查阅。
小股东查账应"先书面、明目的、留证据";公司异议须承担举证责任。知情权是监督控股股东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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