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经典案例》栏目示例文章,当事人与数据均为虚构,仅供学习参阅,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本篇以“业绩未达承诺触发回购”为原型,梳理对赌条款的设计与执行。
投资人向初创企业增资,约定三年业绩承诺,未达成则创始人按年化收益率回购股权。期满企业未达标,投资人要求回购,创始人以"经营环境变化"抗辩。
1)对赌条款效力;2)回购触发条件是否成就;3)创始人连带责任与履行期限。
与目标公司对赌需受资本维持限制,与创始人/股东对赌一般有效。本案回购义务主体为创始人,约定条件(业绩未达标)已成就,投资人有权主张回购。创始人以客观环境抗辩的,需证明属不可抗力或约定免责情形。
对赌应明确触发指标、计算方式与回购主体;投资人尽调时需评估履行能力, founders 需审慎评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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