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品律所·公司法与家事交叉视角】股权,是创始人最核心的资产,却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遗产”。一旦创始人意外离世,名下股权并不能全部直接由继承人分配——其中属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须先“切”出来。本文从继承法与公司法交叉的角度,结合《民法典》第1153条与新《公司法》第90条,系统梳理股权继承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规则。

股权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示意(图示)
核心结论: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股权并非全部都是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具体而言:婚前取得的股权,100%属于遗产,由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分配;婚后取得的股权,50%是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只有50%属于遗产,由继承人分配。婚前股权婚后的增值,如果是自然增值归个人(全部计入遗产),如果是投资收益属共同财产(50%计入遗产)。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153条、第1062条、第1063条、新《公司法》第90条。
老陈25岁白手起家创立了一家贸易公司,持股80%。35岁时与妻子小王结婚,婚后又经营了十年,公司估值从500万涨到5000万。45岁时老陈突发疾病去世,没有遗嘱。
老陈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四人:妻子小王、父亲老陈父、母亲老陈母、一个10岁的儿子小陈。
小王认为:公司的股权都是老陈婚前就有的,应该全部作为遗产,四人均分,每人20%。
老陈父母认为:公司是老陈一手创办的,但小王跟老陈结婚十年,公司增值是婚后的事,小王应该先拿走一半,剩下的一半再由四人均分。
到底谁说得对?
答案让两方都可能意外:老陈的股权分为两部分——婚前取得部分和婚后增值部分。婚前取得的股权是老陈的个人财产,100%计入遗产;但婚后增值部分要区分"自然增值"和"投资收益"——如果老陈婚后继续全职经营公司带来的增值属于投资收益(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先分走50%,剩余50%计入遗产,由四人均分;如果增值是市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则全部属于老陈个人财产,100%计入遗产。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被严重忽视的规则:股权继承不是"全部股权直接按份分给继承人",而是先要"切蛋糕"——先分出配偶的共同财产份额,再对剩余遗产进行继承分配。
| 股权取得时间 | 增值类型 | 财产归属 | 计入遗产比例 | 法律依据 |
|---|---|---|---|---|
| 婚前取得 | — | 个人财产 | 100% | 民法典第1063条 |
| 婚前取得 | 婚后自然增值 | 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归个人) | 100%(含增值) | 学理归类+司法实践 |
| 婚前取得 | 婚后投资收益(主动增值) | 共同财产(增值部分属共同) | 50%(增值部分先分配偶50%) | 民法典第1062条 |
| 婚后取得 | — | 共同财产 | 50%(先分配偶50%) | 民法典第1062条、第1153条 |
| 婚后用个人财产取得 | — | 个人财产(需举证出资来源) | 100% | 民法典第1063条 |
关键法律支点是《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是一条"先分后继"的规则——先切出配偶的份额,再对剩余部分进行继承分配。
1. 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实行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体系。《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063条则规定了个人财产范围:(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因此,判断股权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核心看取得时间和取得方式:婚前取得的属个人,婚后取得的属共同(除非用个人财产投资取得且能举证)。
2. 第1153条的"先分后继"逻辑
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可能既有个人财产也有夫妻共同财产。第1153条的规则是:
第一步:识别夫妻共同财产——将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识别出来。第二步:切分——将共同财产的50%分出为配偶所有(这不是继承,而是配偶自己的财产份额)。第三步:继承——剩余的50%加上被继承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构成遗产,由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分配。
3. 婚前股权婚后增值的二元区分
婚前股权本身是个人财产,但婚后的增值部分归属取决于增值性质:
自然增值:因市场行情、政策变化、行业风口等外部因素被动上涨。增值部分归个人,全部计入遗产。
投资收益(主动增值):因被继承人在婚后投入劳动、经营管理、决策而产生的增值。增值部分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第1062条第(二)项),为夫妻共同财产,适用第1153条先分后继。
这一区分与离婚场景中的"自然增值vs主动增值"逻辑一致,但在继承场景中有一个重要区别:离婚时是"分共同财产",继承时是"先分共同财产份额,再分配遗产"——多了一层继承分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继承编
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新《公司法》
第90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婚前股权继承的裁判规则
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第1063条),被继承人死亡时,该股权100%计入遗产。如果章程未作限制,继承人均可继承股东资格(第90条)。
典型案例情形:被继承人婚前持有公司60%股权,婚后未追加投资,婚后继续全职经营公司十年,公司估值翻五倍。被继承人去世后,配偶主张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要点:
· 婚前股权本身为个人财产,100%计入遗产;
· 婚后增值部分的性质需根据被继承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来判断;
· 若被继承人为公司实际经营者(CEO/董事长/总经理),增值倾向于认定为投资收益(共同财产),适用第1153条先分后继;
· 若被继承人不参与经营(仅挂名持股),增值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个人财产),全部计入遗产。
2. 婚后取得股权继承的裁判规则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死亡时,先分出配偶50%份额,剩余50%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配。
典型案例情形:被继承人婚后创立公司,持股70%,去世后配偶、子女、父母为继承人。
法院裁判要点:
· 股权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
· 依据第1153条,先将50%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余50%为遗产;
· 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等分配;
· 若有3名继承人,各分得遗产的1/3,即股权的50%÷3≈16.67%;
· 配偶最终获得:50%(共同财产份额)+16.67%(继承份额)=66.67%。
3. 婚后用个人财产取得股权的裁判规则
如果被继承人在婚后用婚前个人存款出资取得股权,且能举证出资来源为个人财产,该股权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100%计入遗产。但举证要求严格——需要完整的资金流水证明出资款来源于个人财产,且未与共同财产混同。
| 情形 | 举证要求 | 裁判倾向 |
|---|---|---|
| 婚后取得股权,无出资来源证据 | 推定为共同财产 | 先分配偶50%,再继承50% |
| 婚后取得股权,能证明用婚前存款出资 | 需完整资金流水 | 认定为个人财产,100%继承 |
| 婚后取得股权,出资来源混合 | 需区分个人部分和共同部分 | 按出资比例分别认定 |
1. 股东资格继承的触发
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民法典第1121条)。如果公司章程未作限制,继承人依据新《公司法》第90条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继承的是多少股权?
如果是婚前股权(100%为遗产),继承人按各自份额继承股东资格——如有3名继承人各继承1/3,每人取得被继承人股权的1/3的股东资格。
如果是婚后股权(50%为遗产),继承人只能对50%的部分继承股东资格。配偶的50%是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属于遗产,但配偶本身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50%+继承份额,共同构成配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2. 股东资格与财产权益的分离
如果章程限制了股东资格继承(如规定回购),则继承人和配偶分到的是"钱"(股权财产价值的折价补偿),不是"股东身份"。配偶的50%共同财产份额同样获得折价补偿,继承人的遗产部分也获得折价补偿。
3. 未实缴出资的衔接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在继承场景中,如果被继承人的股权未实缴完毕:
· 继承股权的出资义务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法典第1161条限定继承);
· 折价补偿时应扣除未实缴部分的价值;
· 配偶的50%份额同样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1. 厘清股权取得时间与出资来源
创始股东应当留存完整的出资凭证和银行流水,明确区分婚前出资和婚后出资。婚前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为个人财产,婚后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为共同财产。如果婚后用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出资,务必保留资金流转的完整链条,使用独立账户操作,避免与共同财产混同。
2. 区分自然增值与投资收益
如果创始股东婚前持有股权、婚后继续经营公司,建议对"参与经营"的事实和程度有清晰记录。若希望增值被认定为自然增值(全部计入遗产,不受第1153条影响),可留存"未参与经营"的证据;若配偶希望增值被认定为投资收益(先分50%再继承),应留存对方参与经营的证据。
3. 婚前/婚内财产协议
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建议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婚前股权及其婚后增值归一方所有""婚后取得的股权归一方所有"等,将不确定性变为确定性。协议须双方自愿签署、书面形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4. 遗嘱安排
创始股东应立遗嘱,对股权的财产权益分配作出明确安排。例如,指定由某位继承人继承股权财产权益,其他继承人获得其他资产补偿,避免股权在多个继承人之间分散。遗嘱与公司章程继承条款配合使用,形成双重保障。
5. 章程层面的配套设计
在公司章程中预设股权继承条款(如排除资格继承+回购机制+合理对价),即使继承人对股权财产权益有争议,也不至于直接影响公司治理和控制权稳定。
Q1:老公婚前创立的公司,去世后妻子能分到多少股权?
取决于增值性质。婚前股权本身是老公的个人财产,100%计入遗产。但婚后增值部分如果被认定为投资收益(老公婚后继续经营),则增值部分的50%先分给妻子(共同财产份额),剩余50%计入遗产由全体继承人分配;如果增值是自然增值(市场因素),则全部计入遗产,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按份分配。
Q2:婚后创立的公司,老公去世后股权怎么分?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153条,先将50%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余50%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等分配。例如有3名继承人,配偶最终获得50%+50%÷3≈66.67%,子女和父母各分得50%÷3≈16.67%。
Q3:婚前股权婚后的增值,配偶有没有份?
取决于增值性质。如果是"自然增值"(市场行情上涨、政策红利等被动因素),增值归个人,配偶无份;如果是"投资收益"(被继承人在婚后投入劳动经营产生的主动增值),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50%份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裁判观点及各地审判实践中已形成这一区分标准。
Q4:配偶先分走一半,剩下的再由所有继承人分,这对其他继承人不公平吗?
这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基本规则,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配偶的50%不是"继承"来的,而是本来就是配偶自己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婚后所得的财产本来就是共有的。第1153条只是将"共有"拆分为"各半",然后对被继承人的那一半进行继承分配。
Q5:老公婚后用他婚前的存款投资开公司,这个股权算谁的?
如果能证明出资款完全来源于婚前个人存款,且资金流转链条完整、未与共同财产混同,该股权倾向于认定为个人财产,100%计入遗产。但举证要求严格——需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如果出资来源混合(部分用个人存款、部分用共同财产),则按出资比例分别认定。
本文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林军律师团队原创撰写,首发于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官网(www.zhenpinlaw.com)。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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