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品律所·公司法与家事交叉视角】婚内财产约定,是许多 founder 在创业初期为"稳住家"而签的一纸协议;但当它写着"股权归我"时,这纸协议真的能在离婚或债务纠纷中站住脚吗?本文从婚姻家庭法与公司法交叉的角度,结合《民法典》第1065条、第151条、第538/539条与新《公司法》第84/88条,揭示夫妻财产约定的三类失效陷阱,并给出让协议真正有效的写法。

婚内财产约定涉及股权归属时,须同时满足婚姻家庭法与公司法双重规则
核心结论:夫妻婚内签署的财产约定协议,并非只要双方签字就必然有效。三类常见陷阱可能导致协议失效:①协议以离婚为生效条件或包含离婚条款的,可能被定性为"离婚协议",须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未登记则不生效;②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受损方可依法请求撤销;③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正确写法是:不挂钩离婚、不设"净身出户"条款、确保自愿签署。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65条、第151条、第538条、第539条。
老陈和妻子结婚十年,老陈持有家族企业30%股权。2023年两人关系紧张,老陈为了挽回婚姻,签了一份协议:"如日后离婚,老陈名下全部股权归妻子所有,老陈净身出户。"2025年两人真的离婚了,妻子拿着协议要求拿走全部股权。老陈反悔了,说我当时是被逼的,而且这协议不公平。
法院会支持妻子吗?答案是——不一定。这份协议可能根本没生效,也可能被撤销。问题出在哪?出在三个常见的"失效陷阱"上。
协议类型不同,生效条件与法律依据完全不同,以下对照是理解三类陷阱的前提:
| 协议类型 | 签署时间 | 生效条件 | 法律依据 |
|---|---|---|---|
| 婚前财产协议 | 结婚前 | 双方签字即生效(无附条件) | 《民法典》第1065条 |
| 婚内财产协议 | 婚姻存续期间 | 双方签字即生效(无附条件) | 《民法典》第1065条 |
| 离婚协议(含财产分割条款) | 离婚时 | 须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 | 《民法典》第1076条 |
关键区别在于生效条件:婚前/婚内财产约定是"即时生效"的合同,双方签字即产生效力;而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意,这条没有附加任何生效条件,意味着书面约定一经签署即生效。
但如果协议内容与离婚挂钩——比如写"如果将来离婚,财产归某方"——法院就可能将整份协议定性为离婚协议,适用第1076条,要求以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协议不生效。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理基础是"契约自由"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延伸。婚姻法(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允许夫妻通过约定改变法定财产制,这是对意思自治的尊重。
但契约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特殊性——夫妻之间存在亲密关系、经济依赖、情感因素,一方的"自愿"可能并非真正的自由。因此,法律设置了两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实质公平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中,"净身出户"等极端不对等条款,如果是在一方处于弱势时签署的,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撤销。
第二道防线:债权人保护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夫妻约定将全部财产归一方、使另一方丧失偿债能力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538条(债权人撤销权——无偿行为):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债权人撤销权——不合理对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陷阱一:附离婚条件→被定性为离婚协议→未登记不生效
如果协议中包含"如离婚则……""若双方离婚,财产按以下方式分割"等表述,法院倾向于将整份协议认定为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以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民法典》第1076条),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协议不生效。
裁判中常见的判断标准:
如以上要素同时存在,基本会被定性为离婚协议,未登记则全部不生效——不仅财产条款不生效,连"股权归某方"的约定也不生效。
陷阱二: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可撤销
如果协议约定一方"净身出户"——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权,法院会审查签署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的,受损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51条请求撤销。撤销权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陷阱三:损害债权人利益→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约定将全部财产(包括股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无财产可供偿债的,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无偿转让)或第539条(不合理对价)行使撤销权。法院审查的重点是:
婚内财产约定涉及股权归属时,还面临公司法层面的挑战:
1. 股权约定不等于股东变更登记
即便夫妻约定股权归一方所有,工商登记不会自动变更。要完成变更,仍需遵循《公司法》第84条的转让程序(通知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婚内约定在夫妻之间有效,但不能直接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
2. "净身出户"条款可能触发出资义务转移问题
如果约定股权归一方,未实缴出资义务随之转移。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一方接收全部股权意味着承担全部出资义务,这可能进一步加重"显失公平"的认定。
3. 协议签署时间影响效力认定
如协议在婚姻关系紧张或濒临离婚时签署,法院会更为审慎地审查自愿性和公平性。如协议在婚姻关系正常、双方均无压力的情况下签署,效力认定更为顺畅。
1. 不挂钩离婚——写"即时生效"的约定
协议标题用"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写"双方约定如下财产归属",而非"如离婚则如下分割"。确保协议在签署时即生效,不以离婚为条件。
2. 不设"净身出户"——避免显失公平
不要约定一方放弃全部财产。合理的做法是按比例分配(如六四开、七三开),保留双方基本财产权益,避免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3. 自愿签署——留存签署过程证据
签署时双方最好在场、有见证人或公证。保留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充分了解协议内容、自愿签署的证据(如签署视频、见证人签字、公证书)。
4. 不损害债权人——约定前评估偿债能力
如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约定不应导致该方丧失偿债能力。可在协议中保留足以偿债的财产份额,或与债权人沟通达成债务处理方案。
5. 股权约定配套办理工商变更
如约定股权归属变更,应在签署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遵循《公司法》第84条程序。仅靠婚内约定无法自动变更股东登记。
Q1:婚内签的"股权归我"协议,离婚时法院一定认吗?
不一定。如果协议以离婚为条件(如"如离婚则股权归某方"),可能被定性为离婚协议,须离婚登记后才生效,未登记则不生效。如果协议是即时生效的婚内财产约定,则原则上有效,但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Q2:什么情况下的财产约定会被认定"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如重病、经济困难、情感崩溃)或缺乏判断能力(如不了解股权价值),约定极端不对等的财产分配(如一方净身出户),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受损方可请求撤销。
Q3:债权人能撤销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吗?
可以。如果约定导致一方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对价转让,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行使撤销权。夫妻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Q4:婚内财产协议要不要公证?
法律不强制要求公证,书面签署即可生效。但公证能大幅增强证明力,尤其在对方日后主张"受胁迫"或"不知情"时,公证书是强有力的反证。
Q5:协议签了之后能反悔吗?
即时生效的婚内财产约定一般不能单方反悔。但如果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超过一年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文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林军律师原创撰写,专注公司股权与股东权益保护。婚内财产约定审查、股权归属约定、协议效力评估,欢迎联系林军律师团队获取专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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