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未成年随外出务工父母一起在外生活,可以不发集体分配款吗

:2022-06-14
监护养老案例
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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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个领域,涉及严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督促父母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帮助未成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个领域,涉及严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督促父母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帮助未成年人复学、修复未成年人心理、强化平台监管遏制未成年人沉迷游戏、过度消费等内容,集中体现了广东法院坚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保护、综合保护的理念,以及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手软、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无忧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今天继续分享这一系列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八、桂溪第三合作社诉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未成年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申请行政处理时9周岁)出生后随母亲陆某入户至桂溪第三合作社。2005年起,桂溪第三合作社以陆某一直在深圳外出务工,生活来源并非依赖于集体土地,属于“空挂户”为由未再向其母女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后经政府处理及复议,鼎湖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陆某、李某具有桂溪第三合作社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社员平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责令发放相关集体收益。桂溪第三合作社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外出务工农民仍需要以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为其提供最基本生存保障,桂溪第三合作社的主张不成立。陆某、李某的户口在桂溪第三合作社,在该村领取社会保障卡、参加村民选举等,应认定具有成员资格,判决支持了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虽然我国近年来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外出务工农民仍需要依赖农村集体资产为其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如果仅因未成年人随外出务工父母在外就学生活即认为属于“空挂户”不给予成员资格,势必会加重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本案裁判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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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林教头婚姻法」公众号(原文发布于 2022-06-14),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军律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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