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品律所·未成年人保护】01
【圳品律所·未成年人保护】本文由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报道与生效法律规定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采信任何未经司法认定的传闻。
2024年
河北盐山的高同学,17岁,入读山东某职业学校
2025年3月28日
学校安排到芜湖某汽车部件公司实习,签订三方协议:一周工作六天,底薪1900元
5月10日(事发前一天)
高同学给家里打电话:身体不舒服,想请假。实习班长回复:需医院开证明才能准假。他还提到每天工作约12个小时
5月11日晚
下班后出走未归。家属接到实习老师电话,称高同学提出不想继续实习
5月12日上午
老师发现高同学一晚未回宿舍,电话无法接通
数日后
遗体在河道内被发现。警方结论:排除他杀,系非正常死亡
1. 他想请假,却被告知要医院证明——一个17岁的孩子,身体不舒服,请假怎么就这么难? 2. 他每天工作12个小时——法律明文规定未成年工每日不超过8小时 3. 他说不想实习了——这是一个孩子在绝望中发出的最后信号,谁听到了?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对实习时间、未成年保护、报酬标准有明确红线。本案中,几乎每一条都被突破:
规定:实习时间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现实:每天工作约12小时,远超8小时上限 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第9条、第11条
规定:应保障学生休息休假权利 现实:三方协议直接约定"一周工作六天" 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第9条
规定: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 现实:底薪1900元+补助,是否达到标准存疑 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第15条
规定:应保障学生休息休假权利和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的权利 现实:身体不舒服请假,必须先去医院开证明——变相限制请假 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第9条
规定: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实习,应取得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应执行国家有关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规定 现实:12小时/天+6天/周——完全无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第10条、《劳动法》第58-65条
8小时/天
12小时/天
+50%
5天/周
6天/周
72小时
法定周工时上限40小时 vs 实际周工时约72小时,超出80%
本案涉及三方主体:学校、实习单位、监管部门。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分析: 1. 学校安排17岁学生到外省实习,是否尽到审核义务?实习单位的工作制度明显违法,学校知情吗? 2. 三方协议中直接约定"一周工作六天"——这是否说明学校明知且认可违法安排? 3. 学生失联后,学校是否及时发现并报警?从时间线看,12日上午才发现,是否延误? 4. 学生提出不想实习——学校是否提供了退出机制和替代方案? 结论:学校对实习安排未尽审核义务、对实习过程未尽监管职责,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 - 《劳动法》第58-65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劳动 具体违法: 1. 每日12小时:违反《劳动法》关于未成年工每日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 2. 一周六天:违反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 3. 请假制度苛刻:要求医院证明才能请假,变相限制未成年工休息权 4. 未提供安全环境:高强度劳动导致身心崩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结论:实习单位违法安排未成年工超时劳动,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34条——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习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具体分析: 1. 实习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 2. 动态监管是否到位?12小时/天的工作制度为何没有被及时发现? 3. 三方协议中明显的违法条款为何能通过审核? 结论:监管部门存在监管缺位,但通常不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什么?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教育管理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这意味着,受害人家属无法走工伤保险赔偿路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那受害人家属怎么维权?有三条路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学校责任)、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 赔偿范围: -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 丧葬费:6个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 被告:学校和实习单位,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实习管理规定》要求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如果学校和实习单位按规定购买了实习责任保险,家属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注意:保险赔偿金额可能远低于实际损失
可以向以下部门投诉: - 教育部门:学校违规安排实习 - 人社部门:实习单位违法使用未成年工 - 市场监管部门:将违规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行政追责不能替代民事赔偿,但可以推动调查和惩罚
很多人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人会不会坐牢?答案是——可能性较低,但并非完全没有。
法条:《刑法》第138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分析:本案中,"教育教学设施"是否涵盖实习单位的劳动条件,存在争议。且本案不是"设施危险"导致的伤亡,而是学生身心崩溃后自行出走溺水。因果关系链条过长,认定难度极大。
法条:《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分析:如果调查认定实习单位的超时劳动、苛刻请假制度等安全管理违规与学生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可能构罪。但"非正常死亡"的定性(排除他杀)使得因果关系认定面临较大困难。
刑事责任认定难度较大,主要障碍在于: 1. 因果关系链条:超时劳动身心崩溃出走溺水,因果关系不够直接 2. 警方已排除他杀,死亡原因是"非正常死亡" 3. 现有罪名难以精准匹配本案情形 但,如果后续调查发现实习单位存在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情节,则可能触犯《刑法》第244条(强迫劳动罪),量刑2年以下或3-10年。
1实习生为什么不能认定工伤?
现行法律将实习定性为"教育实践"而非"劳动关系",导致数百万实习生处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人社保2022年提出"探索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4年过去了,进展如何?
2三方协议为什么能明目张胆写违法条款?
本案三方协议直接约定"一周工作六天"——这个明显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条款,为何能通过学校审核、教育部门备案?备案制度是否形同虚设?
3谁来监督实习过程?
《实习管理规定》要求"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过程动态监管全覆盖",但实际执行中,学校往往把学生送去就不管了。动态监管如何落实?
4强制实习何时休?
学生说不实习,学校说不实习就毕不了业。这种"自愿"的实质是强制。取消实习与毕业挂钩,才能真正保障学生选择权。
实习生不能认定工伤,是制度最大的漏洞。应尽快推动立法或政策出台,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让每一个实习的学生都有最基本的保障。
不能只"备案"不"监管"。建议:实习单位须按月上报实习工时表,教育部门对超时用工实行即时预警和处罚,三方协议违法条款一票否决。
学生提出不想实习,应当有权退出且不影响学业。不能以"不实习不能毕业"变相强制。同时建立替代方案,如校内实践、项目实训等。
第9条:实习时间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第10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应执行国家有关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11条: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15条: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 第17条:实习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 第34条: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习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58条: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60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4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65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1条: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3年以下或3-7年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3年以下或3-7年 第244条:强迫劳动罪——3年以下,情节严重3-10年
A. 学校——安排实习却不管过程,监管严重失职
B. 实习单位——违法安排12小时/天,请假制度苛刻,是直接原因
C. 制度——实习生不能认定工伤,法律保护存在根本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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