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拿到投资人的TS,看着漂亮数字,别急着签字——那份厚协议里藏着可能让你倾家荡产的条款:对赌协议。林军律师拆解这把“刀”,让你签字前看清锋芒。
2012年某餐饮连锁创始人获投资5000万,约定2013年净利润未达4000万则按年化12%回购。实际仅2800万,机构启动回购要求约1.2亿。创始人无力支付,经一审二审再审判付回购款及违约金共2.3亿元,失去控制权、房产被查封。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VAM),是解决信息不对称、估值分歧、激励绑定的风险分配工具。常见类型:业绩对赌(净利润/营收/用户数)、上市对赌(IPO对赌)、里程碑对赌、反稀释对赌、创始人全职服务对赌。
海富案(2012):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因损害债权人利益无效。华工案(2019):在资本维持前提下认可与公司对赌。《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二分法”:与公司对赌协议原则有效,但履行须审查减资(第35、142条)或利润(第166条)规定,未减资或无偿付利润则驳回。
即:与创始股东对赌一般有效且可执行;与公司对赌有效但履行面临减资或利润分配障碍。
风险:无限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控制权丧失、连锁违约(交叉违约引发“挤兑”)。
五项功课:①压力测试对赌目标实现概率(低于70%重谈);②争对公司承担或对赌(至少补充责任非连带);③设责任上限与财产隔离;④加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⑤聘专业律师全程把关。
林军律师专注公司法、股东权益、股权架构设计、企业合规与知识产权出资等实务领域,擅长为科技与软件行业创业者、投资人提供从股东协议起草、融资条款审查到股权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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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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