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16年保安被签“非全日制”合同辞退:劳动关系认定与经济补偿

:2026-08-17
公司法务和合规
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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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6年的保安被签非全日制合同后辞退,本文从劳动关系认定、非全日制用工边界与经济补偿解析用工风险。

2026-07-05-干了16年保安被签非全日制合同辞退-林冰律师

干了16年保安被签"非全日制"合同,辞退零赔偿

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 林冰律师

一、16年保安,被一张合同"变"成了非全日制工

张爱平,2009年2月入职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岗位是门卫。

她和丈夫两个人,吃住在门卫室,负责整个场地的保安和保洁,没有休息日,轮流值班。

2025年8月26日,单位口头通知她:9月份不必再来了。

理由是:"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她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按月工资3600元计算。

结果一审败诉。法院认定:双方多次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零赔偿。

7月6日,二审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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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出在哪里?合同写的和实际干的完全不同

合同上写的是:

岗位:保洁(但实际干的是保安+保洁)

工作时间:每日≤4小时(但实际是全天候,吃住在门卫室)

计酬方式:按小时计酬(但实际按月发工资3600元)

合同还约定:"双方可以随时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但实际是:

夫妻俩24小时值守门卫室,没有休息日

吃住都在单位,工作场所就是生活场所

工资按月发放,并非按小时计酬、15日结算

连原单位负责人都证实:"确实以门卫岗招进去的,一直是二人负责门卫工作"

这哪里是非全日制用工?这分明是全日制用工,甚至比全日制还全日制——连下班时间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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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怎么规定的?

⚖️ 《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劳动合同法》第71条(随时终止,零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72条(计酬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劳动合同法》第26条(合同无效情形)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违法解除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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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冰律师的本案视角

林冰律师洞察①

"非全日制用工"不是用人单位的免责护身符。法律设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为了适应灵活就业需求,不是为了给用人单位提供一个"合法辞退不给钱"的工具。当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严重不符时,应当以实际履行情况为准认定用工性质——这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林冰律师洞察②

这个案件的关键证据其实很充分:原单位负责人亲口证实"以门卫岗招进去"、夫妻俩"没有休息日"、吃住在门卫室。工资按月发放而非按小时、15日结算。这些事实直接推翻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基础。合同写什么不重要,实际怎么干才重要。

⚖️ 林冰律师:另一方视角

如果我是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我会提出以下抗辩:①合同自愿签订——劳动者多次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且未提出异议,可视为接受该用工形式;②政策限制——编外用工有严格的政策文件约束(2009年84号文、2013年92号文),非全日制用工系上级要求,非用人单位单方恶意;③已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前提。但这些抗辩的弱点在于:"合同自愿"不能对抗"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政策文件也不能成为规避劳动法的理由。

冷静思考

这个案子的本质是:用人单位用"非全日制"合同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既不缴社保,又随时可以赶人走还不给钱。这种操作在很多单位并不少见——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物业公司、保安公司、保洁公司……劳动者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如果你实际工作时间明显超过每日4小时,你签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很可能是一个披着合法外衣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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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者如何识别和应对?

识别:三个信号说明你的"非全日制合同"有问题

① 实际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但合同写"≤4小时"

② 工资按月发,但合同写"按小时计酬"

③ 你只有一个雇主,但合同写"可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应对:四步保护自己

第一步:保留实际工作时间的证据——排班表、交接班记录、监控录像、同事证言

第二步:保留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条,特别是按月发放的证据

第三步:保留"吃住在单位""24小时值班"的证据——水电费、快递地址、门卫室照片

第四步:被辞退后第一时间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实际用工性质为全日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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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条依据汇总

《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定义(每日≤4小时,每周≤24小时,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可随时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周期≤15日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六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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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基于公开新闻报道撰写,法律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本文由林冰律师团队供稿。林冰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系圳品律所林教头普法 IP 主理人;企业股权与合规法律需求可对接同所林军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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