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公司股权】不少老板在章程里顺手加一句“股权不得继承”,以为股东一去世,股权就自然留在公司、家属无权过问。真到了股东身故、配偶和子女来主张权利那天,这句话到底挡不挡得住?本文从继承法与公司法的交叉视角,结合新《公司法》第90条,把“股权不得继承”条款的效力边界一次讲清——它有效,但只对一半有效。
先说结论:章程可以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却永远排除不了“股权财产权益”的继承。把两句话写反,条款大概率无效,反而让本想挡在门外的家属,连股东带分红一起拿了回来。
《民法典》继承编下,股权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当然可以继承。但“股权”不是一个铁板整体,至少拆成两半:
新《公司法》第90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法律允许章程排除的,只是“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就是“你死后,家人不能当然变成股东、参与公司经营”。但股权里的财产权益属于遗产,受《民法典》继承编保护,任何人、任何章程条款,都无权剥夺继承人的财产权利。
错误写法(大概率无效):
“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全部归公司所有,继承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这种写法把继承人的财产权益也一并剥夺,直接撞上《民法典》关于继承权的规定。实践中法院大概率认定该条款无效;更糟的是,曾有判决认定整条无效,股东资格继承反而回到法律默认规则——你想排除的,全回来了。
正确写法(实务有效):
“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或其指定股东有权在六个月内,按经审计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价值,回购该股东全部股权;回购价款支付完毕前,继承人有权取得对应的分红。”
要点在于:保留财产权益、给出退出通道、明确估值方式。既符合公司法精神,也尊重继承人财产权,法院通常认定有效。
假设章程条款有效,股东去世后应走这套流程:
估值、税务、工商任一环出错,都可能引发二次纠纷,建议全程有律师介入。
股权从来不只是公司的事。它横在两条线上:一条是继承——股东身故后,股权如何在配偶、父母、子女之间被分配;一条是婚姻——离婚时对股权及增值如何分割。很多创始人只盯经营,却忽略了“家”这一端:没立遗嘱,股权按法定继承散落;没做婚内财产约定,离婚时被分走控制权。这正是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作为私人财富律所的差异化所在——林军律师擅长在“婚姻 × 继承 × 公司股权”的交叉地带,用章程、遗嘱、婚内协议、股东协议四件套,把控制权与财产权益一并锁住。
顺手推荐延伸阅读:创始人突然离世,你的股权会落到谁手里?讲章程继承条款怎么设计才不翻车;父亲去世后,公司股权谁说了算?继承人能直接当股东吗?进一步拆解股东资格与财产权益的分界。
问:公司章程写“股权不得继承”,继承人就完全拿不到钱了吗?
不是。章程只能排除“股东资格”(参与经营的权利),股权里的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等财产权益仍属遗产,继承人有权取得对应折价款或分红,任何人无权剥夺。
问:把股权直接收归公司所有的条款有效吗?
大概率无效。这类写法连财产权益一并剥夺,违反《民法典》继承编,法院可能认定整条无效,反而让股东资格继承回到默认规则。
问:只写章程够不够?要不要立遗嘱?
不够。章程只能解决“谁当股东”,解决不了“股权在家族内部怎么分”。立遗嘱明确由谁取得折价款、由谁取得股东资格,才能避免法定继承下的争产与控制权旁落。
问:新《公司法》第90条什么时候施行?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90条明确: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正是章程排除股东资格继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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