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半男童被生父女友踢死

:2026-06-25
刑事辩护案例
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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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品律所·未成年人保护】生父谅解为何不合适? 【圳品律所·未成年人保护】本文由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报道与生效法律规定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采信任何未经司法认定的传闻。 母亲有权控告·

【圳品律所·未成年人保护】生父谅解为何不合适?

【圳品律所·未成年人保护】本文由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报道与生效法律规定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采信任何未经司法认定的传闻。

母亲有权控告·法院会衡量

一、案件回顾:一个孩子的悲剧

时间:2025年11月9日,广东开平

被害人:珩珩,1岁半男童

嫌疑人:郭某,生父李先生的女友

死因:郭某用脚踢珩珩腹部三次,致肝脏破裂、胰腺破裂、肠破裂,抢救无效死亡

长期虐待:此前郭某多次用手捏、掐、打珩珩手臂、脸颊、臀部

谅解争议:案发一个月后,生父李先生向女友出具谅解书。生母谢女士坚决反对

关键细节:珩珩后脑勺有瘀伤,肚子胀得像皮球。如果不是生母及时赶到医院要求尸检并报警,孩子可能被直接火化安葬——真相将永远被掩埋。

二、为什么生父谅解不合适?

刑事谅解书是酌定量刑情节,目的是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但生父这份谅解书,存在三个根本性问题:

问题一:谅解主体与被告人存在特殊关系

出具谅解的生父李先生,正是嫌疑人的同居伴侣。在这种情感关系中,生父的"谅解"更像是对女友的包庇,而非对犯罪行为的真正宽恕。司法实践中,当谅解方与被告方存在特殊关系时,谅解效力大打折扣。

问题二:生父未尽监护职责,其谅解缺乏公信力

珩珩被交给女友照顾期间,生父未能发现孩子身上的伤痕,未能阻止虐待持续发生。《民法典》第26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生父本身就存在监护失职——一个失职的监护人,是否有资格替死去的孩子"原谅"凶手?

问题三:被害人已死亡,谅解不能代表被害人意愿

1岁半的珩珩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他被踢了三次腹部,内脏破裂而死。他不可能"原谅"那个踢他的人。谅解书本应是被害人的意愿延伸,但一个死去的孩子不会原谅任何人。

林冰律师观点:谅解制度的初衷是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和解。但当谅解方与被告方是情侣关系、谅解方本身存在监护失职、被害人是一个无法表达意愿的1岁半孩子——这份谅解书的正当性严重存疑。它更像是"关系谅解"而非"正义谅解"。

三、母亲有权控告,有权不谅解

生母谢女士作为珩珩的另一法定监护人、被害方近亲属,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

权利一:提出控告

谢女士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对郭某依法追诉。即便生父已出具谅解书,刑事案件属于国家公诉,谅解书不能终止刑事追诉程序。

权利二:明确不谅解

谢女士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明确表示不予谅解,并陈述理由。母亲的不谅解意见会使生父的谅解从"全案谅解"降格为"部分谅解""有限谅解"——从宽幅度大幅降低。

权利三:主张民事赔偿

谢女士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同时有权追究生父的监护失职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权利四:质疑谅解的正当性

谢女士可以向法院提交意见,质疑生父谅解的正当性——指出生父与被告人的情侣关系、生父的监护失职、以及珩珩长期被虐待的事实。这些意见法院必须审查。

四、审判机关如何衡量谅解条件

法院在量刑时会全面审查谅解是否符合条件,不会机械采纳:

衡量一:是否为被害方整体一致谅解

生父谅解 + 生母不谅解 = 部分谅解,而非全案谅解。法院会将从宽幅度大幅降低。类似案例"四川邹鹏案"中,部分亲属谅解后二审改判死缓,但其余亲属不认可后再审又改判死刑。

衡量二:谅解方与被告人的关系

生父李先生正是嫌疑人郭某的同居男友。这种情感关系使得谅解的独立性和可信性严重存疑。司法实践中,当谅解方与被告方有特殊关系时,法院倾向于弱化甚至否定该谅解的从宽效果。

衡量三: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从重情节:反复施暴(多次踢打+长期虐待)、侵害1岁半无自保能力幼儿、事后未及时救治——即使存在部分谅解,量刑起点也会显著偏高。

衡量四:谅解的真实性审查

法院会审查谅解是否出于真实意愿、是否基于赔偿达成。生父称"认为对方不是故意伤害"——这本身就表明生父对犯罪性质存在错误认知。基于错误认知的谅解,其真实性值得质疑。

核心结论:谅解书有效,不会撤销案件,但从宽处罚效果被明显削弱。案件量刑的核心依据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家属谅解仅为辅助参考情节。

五、法律分析:定罪与量刑

罪名: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致人死亡: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重罪量刑区间。

从重情节:

施暴手段残忍:脚踢1岁半幼儿腹部三次,致内脏多处破裂

反复持续施暴:此前多次捏、掐、打

侵害未成年人:被害人仅1岁半,无任何自保能力

事后未及时救治,试图直接火化安葬

监护人责任(民法典第26条/第1188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26条)。生父将1岁半幼儿交给刚认识几个月的女友照顾,长期未发现虐待痕迹,属于监护失职。

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第1188条)。生母有权追究生父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什么不是虐待罪(刑法第260条)?

虐待罪要求"长期、持续性虐待家庭成员",最高刑为7年(致人死亡)。但本案中郭某脚踢腹部三次致内脏破裂死亡——这是一次性的严重暴力行为,超出"虐待"范畴,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高刑为死刑,量刑更重,更能体现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

六、林冰律师视角

1. 谅解制度的边界

谅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和解。但当谅解方与被告方是情侣、谅解方存在监护失职、被害人是一个无法表达意愿的1岁半孩子,这份谅解就越过了制度设计的边界。它不是"宽恕",而是"包庇"。

2. 母亲的立场至关重要

生母谢女士的不谅解,不是"不同意"这么简单——它是对正义的坚持。法院必须听取她的意见,衡量谅解的正当性。如果生母持续表达不谅解、提交书面意见、主张民事赔偿,这份"部分谅解"对量刑的影响将微乎其微。

3. 监护不是交出去就完了

《民法典》第26条说得很清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义务。把孩子交给女友照顾不是"交出去就完了",你必须持续关注孩子的状况。珩珩身上的伤,生父难道看不到?还是看到了却不当回事?无论哪种,都是监护失职。

4. 1岁半的孩子不会原谅任何人

这是最根本的一点。珩珩被踢了三次腹部,内脏破裂,疼痛到死。他无法开口说"我原谅你"。任何替他"原谅"的人,都应该慎之又慎。而一个与凶手同居的父亲,作出的"谅解"——司法有权质疑,社会有权审视。

你认为生父的谅解书应该被法院采纳吗?

A. 不应采纳——与凶手同居的父亲无权替死去的孩子原谅

B. 可以作为部分参考——但应大幅降低从宽幅度

C. 应采纳——生父也是被害方近亲属,有权表达意见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报道及现行法律,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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