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品律所·劳动人事】七台河宝妈考编遭递补、岗位被取消 招聘程序的公信力,需要各方共同维护
【圳品律所·劳动人事】本文由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报道与生效法律规定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采信任何未经司法认定的传闻。
笔试第一、面试第一、综合成绩第一
公示名单上赫然在列,全家欢喜等入职
却等来一句口头通知:你不够资格
再然后,岗位给了第二名
最后,岗位直接取消——谁都别想上
这不是段子,这是黑龙江七台河的真实事件
她叫王依(化名),1990年生,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省外从事中医工作11年后,2022年回老家七台河结婚生子,一边带娃一边备考。
2026年1月,她以综合成绩61.13分位列岗位第一,登上七台河市政府网站公示名单。然而从那一刻起,一场关于资格、程序与公信力的争议,持续至今。
2025年8月27日
七台河市人社局发布招聘公告,桃山区桃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中医医生1名,要求"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公告写明:不进行递补
2025年下半年
王依报名,提交证书原件,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全部环节
2026年1月28日
王依以综合成绩61.13分位列岗位第一,登上七台河市政府网站公示名单
公示期后
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王依:"你的执业资格证显示的是执业助理医师,不符合入职资格。"王依多次要求书面告知,未获回应
2026年4月24日
桃山区政府官网发布新公告,另一考生以57.78分(比王依低3.35分)进入考察与体检名单——与公告"不递补"规定不符
2026年6月8日
桃山区政府发布公告,直接取消该中医医生岗位——王依无法入职,递补者也无法上岗
2026年6月14日
官方调查结论公布:王依持有的是执业助理医师证,非岗位要求的执业医师证;工作人员资格审核履职不到位,已被立案调查
第二名考生以57.78分进入递补名单,这本是招聘单位违规操作的结果——公告明确写明"不进行递补"。然而,当岗位最终被取消,第二名考生同样失去了机会。 他(她)全程被动:先是被违规递补,再因岗位取消而落空。无论王依的资格问题如何认定,第二名考生的权益同样需要被看见。
有观点认为,王依作为中医从业者,对"执业助理医师"与"执业医师"的区别理应知晓,可能存在"碰运气"的心理。这也是部分网友认为她"没说实话"的原因。 但另一面是:从报名到面试,每一个环节都通过了官方审核。作为考生,有理由基于官方的多次确认,相信自己符合条件。即便个人有一定认知,审核部门的层层把关才是制度设计的根本。
2026年6月14日,官方调查明确:王依的执业助理医师证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执业医师"条件;同时,工作人员资格审核履职不到位,已被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这意味着:资格问题属实,审核失职也属实——两方面的责任都需要面对。
这个事件的复杂之处在于: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存在不同的认定。我们逐一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这意味着,执业助理医师,本身就是法定意义上的"医师"。公告如果要求"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明确排除执业助理医师,则在法律解释上存在争议空间。 如果招聘单位的真实意图是仅限"执业医师",公告应当明确写明,不能以模糊表述事后否定已通过审核的考生。
官方已认定:工作人员"资格审核履职不到位",已被立案调查。这意味着审核环节确实存在失职。 从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来看:行政机关的过错,不应由行政相对人承担全部后果。王依从报名到公示,每个环节都被告知"通过",她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符合条件。 即便王依本人对资格问题有一定认知,审核部门的层层把关仍然是制度的核心。让考生独自承担审核失职的后果,在法理上难以成立。
公告明确写明"不进行递补",但招聘单位在王依被否定后,直接将第二名递补。这一操作,无论站在哪个立场,都与公告内容不符。 公告一经发布,对招聘方和考生双方均有约束力。招聘方不能因为"出了问题"就随意变更公告已明确的规则。这也是为什么,取消岗位并非唯一的纠错方式。
岗位最终被取消,表面上"谁都不亏"——但实际上,王依失去了机会,第二名也失去了机会。更重要的是,取消岗位这一决定本身,是否经过了充分的程序论证? 如果招聘单位的审核确实存在失职,纠正的方式应当是面对问题、分清责任,而不是简单地"归零"了事。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结合官方已认定的"审核履职不到位"事实,各方责任可以这样理解:
《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公告如未明确排除,则王依的资格在法律解释上存在争议空间。即便最终认定不符合,审核部门的失职也是不争的事实。
审核部门已承认履职不到位,王依因信赖审核结果而投入的备考成本、时间成本,依法应当获得合理补偿。这是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与最终是否认定资格符合无关。
第二名考生因招聘单位违规递补而被牵扯进争议,最终因岗位取消而失去机会。招聘单位同样应当对其违规操作给第二名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无论王依是否明知资格问题,审核部门的失职已被官方认定。基于这一认定,王依因信赖审核结果而产生的信赖利益,依法应当获得保护。这是《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第八条明确规定的原则,也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同时,第二名考生的处境同样值得关注。一场招聘争议,不应让多方都成为受害者。
这个事件引发广泛讨论,不同立场的网友各有看法,这是正常的。重要的是,讨论应当基于事实、基于法律,而非情绪化的对立。
对招聘单位而言:需要正视审核失职的问题,完善招聘程序,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公信力一旦受损,重建需要付出更多努力。
对考生而言:报考时应当仔细阅读公告、确认自己符合资格条件。但同时,审核部门的把关责任,不能因考生的"注意义务"而被免除。
对社会公众而言:关注考编公平,是正当的公共监督。但监督应当基于完整的事实,避免因片面信息而产生偏见。这个事件的最新进展是:官方已认定审核履职不到位,相关人员已被立案调查——这是事实的一部分,也应当被纳入讨论。
无论立场如何,这个事件都提醒我们:考编公平,需要招聘单位依法履职,需要审核机制严谨透明,也需要社会各界理性监督。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位考生的努力,都不被辜负。
林冰律师
A 招聘单位审核失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B 考生也应尽注意义务,不能全怪招聘方
C 制度完善才是根本,情绪对立解决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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