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品律所·劳动人事】一、事件经过
【圳品律所·劳动人事】本文由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报道与生效法律规定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采信任何未经司法认定的传闻。
时间:2026年5月26日上午10:30左右
地点:云南大理州洱源县人民医院,2号住院楼六楼外一科
当事人:医院职工李佳兴
李佳兴在外一科工作期间,被患者家属喊至走廊。
随后,该家属强行掐住李佳兴的后颈部,推着下楼梯。
从六楼一直推到五楼楼梯口。
直到医院工作人员和保安发现,将施暴者劝止并报警。
经诊断,李佳兴的伤情为:
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颈部挫伤
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公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拟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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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怎么说?三重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三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工作时间——事发在上午10:30,工作时间之内
工作场所——事发在医院六楼外一科走廊
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患者家属喊至走廊后施暴,与工作直接相关
三项全部满足,工伤认定没有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键看伤情鉴定结果:
颈部挫伤 + PTSD 如果鉴定为轻微伤 治安处罚(拘留+罚款)
如果鉴定为轻伤及以上 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能否计入伤情鉴定,取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定
三、林冰律师的本案视角
林冰律师洞察①
"拟认定工伤"这五个字,看似平淡,背后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信号。暴力伤医事件发生后,很多医疗机构和人社部门的第一反应是"息事宁人"——让医生自己忍着,走民事赔偿。洱源县人社局直接认定工伤,等于官方确认了"暴力伤医是工伤"这一立场。这意味着,医生不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同时向打人者主张民事赔偿——两条线并行,互不冲突。
林冰律师洞察②
这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细节是"从六楼推到五楼"。掐住后颈、推着下楼梯——这不是一瞬间的冲动推搡,而是持续性的暴力行为,持续了至少一层楼的距离和时间。如果没有保安劝止,后果不堪设想。这种行为如果还认定为"情节较轻",那法律的底线在哪里?暴力伤医没有"情节较轻"。
林冰律师:另一方视角
如果我是打人者(患者家属)的辩护律师,我会提出以下抗辩:①事出有因——是否存在医疗纠纷?患者家属的情绪是否与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或诊疗争议有关?这虽不能免除责任,但可影响量刑;②伤情鉴定争议——颈部挫伤是否构成轻伤?PTSD与本次暴力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否确认?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客观?③积极赔偿谅解——如当事人积极赔偿医生损失、取得谅解书,可争取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但必须明确:无论事出何因,暴力伤医都是法律的红线,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动手的借口。
冷静思考
从六楼掐着脖子推到五楼——如果这个医生的性别换一下,如果这个医生是你的家人,你会怎么想?暴力伤医不是"医患纠纷",是暴力犯罪。一个社会如果不保护医生的安全,谁来给你看病?洱源县人社局认定工伤,是正确的一步,但还不够——打人者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不能只认定为工伤就了事。
四、暴力伤医,法律如何零容忍?
2016年,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对暴力伤医行为"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均可适用于暴力伤医。如果是聚众扰乱医院秩序,还可能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如果医院安保措施不到位,医院也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明确将暴力伤医纳入工伤认定范围。这意味着:医生被患者家属殴打,既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向打人者主张民事赔偿,两者并行不悖。
五、医生遇到暴力怎么办?四步维权
不要"息事宁人"。暴力行为就是暴力行为,让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在第一时间去医院检查,保留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病历记录。PTSD等心理创伤也需要专业诊断。
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可要求打人者赔偿。
六、法条依据汇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轻伤3年以下;重伤3-10年;致人死亡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5-10日拘留+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5日以下或500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适用于聚众闹事扰乱医院秩序)
你觉得打人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A. 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
B. 仅治安处罚(拘留+罚款)
C. 治安处罚+民事赔偿
本文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军律师整理发布,内容基于公开报道与现行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帮助,请通过本站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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