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品律所·未成年人保护】学校超范围采集隐私信息,家长如何维权和保护孩子
【圳品律所·未成年人保护】本文由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报道与生效法律规定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采信任何未经司法认定的传闻。
事件:2026年6月28日,山东东营市第一中学被曝在新生入学信息采集中,要求家长填写职务及级别、家庭车辆品牌型号及购置价格,甚至包括家庭有无负债及负债金额。所有项目为必填项,不填写无法完成报名。6月29日校方回应称,车辆信息用于"治理校门口违停",职务"没有则写无"。6月30日东营市教育局责令停止采集、删除已采集信息,并在全市开展专项排查。
6月28日:东营多名家长在社交平台发帖,曝光该校新生入学信息采集表中要求填写家长职务及级别、家庭车辆品牌型号与购置价格、家庭负债金额等——全部为必填项
6月29日:校方回应:采集车辆信息是为"整治校门口违停乱象";登记车价用于"精准核验贫困生补助资格";职务"没有则填无",信息不会影响入学
6月30日:东营市教育局发布情况说明:已责令停止采集,删除已采集信息;将在全市开展入学信息采集专项排查
2022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
"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把采集范围严格限定在学籍登记必要的框架内
严禁采集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白纸黑字,没有任何模糊空间
"一次性采集"要求: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
全面清理无谓证明材料: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
更令人惊讶的是:2022年同年,东营市教育局自己印发的招生入学指导意见中也重申了"严禁采集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也就是说——禁令从教育部写到市级教育局,该校依然我行我素。这不是不知情,是不执行。
"治理违停"需要的是车牌号,不是购置价格。登记车辆品牌型号+购置价格与校园交通管理毫无关系——违停跟车多贵无关
"核验贫困生补助"更站不住脚。贫困生认定有国家标准程序——家庭收入证明、低保证明、社区核实等。车辆购置价格是高是低,无法判断家庭是否贫困:开便宜旧车≠贫困,开好车≠富裕
家庭负债信息与学生入学、在校教育毫无关系——一位家长有多少负债跟孩子能不能上学、怎么上学之间没有任何合理连接点
按"家底"分层:采集家长职务、资产、负债信息,极易造成对学生家庭进行经济分层——谁的家长是局长、谁家开豪车、谁家有负债——教师和管理者在拿到这些信息后能否真正做到"一视同仁"?
信息泄露风险:学校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远不如金融机构。这些包含家庭经济状况的隐私数据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家长职务+联系方式+家庭资产+负债信息,足以构成精准诈骗的完整画像
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家庭车辆价格、负债金额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强制采集构成侵扰
民法典第1033条——禁止侵害隐私权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私密活动,不得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学校信息采集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也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不填就不能报名=强制同意≠有效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小必要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采集车辆价格、家庭负债与"办理入学"这一目的之间不存在直接相关性——违反了最小必要原则
第一步:直接向学校提出异议 明确告知:采集职务、车辆价格、负债信息违反教育部禁令,要求删除已采集信息。保留沟通记录。
第二步: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拨打当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电话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教育部办公厅的禁令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教育局有责任处理。
第三步:向网信部门举报个人信息违规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超范围采集个人信息可向网信部门举报。学校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最小必要原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第四步:民事诉讼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第1032条,可要求:停止侵害(删除超范围采集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造成实际损失可要求赔偿。
第五步:关注后续专项排查结果 东营市已宣布全市专项排查——类似情况的家长可借助这次排查推动问题解决。监督排查是否真正落实到位。
维权注意事项 保留所有证据:采集表截图、报名系统页面截图、与学校沟通的记录 不要因维权影响孩子入学——先确保孩子顺利入学,再启动维权程序 集体维权时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校闹",走合法合规渠道
批评:教育部禁令从2022年写到今天,白纸黑字"严禁采集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东营市教育局自己也在同年印发了重申令——四年过去了,一所重点中学的报名系统还能明晃晃地列出"家长职务""车辆购置价格""家庭负债金额"等必填项。这说明禁令在某些地方已经变成"写在纸上好看,不需要当真"的摆设。东营市局的处理算及时,但问题的根源在于:为什么禁令发了四年还有人敢这么干?如果这次不是家长在网上曝光、引发舆情,表格会不会已经全部收上来、分好类、存在某个不知道有没有加密的服务器里了?
林冰律师洞察①:"不填就不能报名"——这不是同意,是胁迫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不得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学校把超范围信息采集设为报名前置条件——"不填就不能报名"。这不叫"权利人明确同意",这叫胁迫。在"孩子能不能上学"的压力下做出的"同意",不具备法律上的自愿性。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单独同意"必须是真实的、自由的同意——用拒绝入学做威胁获取的同意,不构成有效同意。
林冰律师洞察②:"没有则填无"不是免责理由 校方回应称"职务没有则写无"——这不能为超范围采集开脱。法律禁止的是"采集"这个行为本身,不是因为"填无"就不算采集了。举个例子:警察不能因为你可以说"我身上没有毒品"就翻你的口袋。禁止采集的核心是:学校根本就不该问这些问题。一个国家级禁令,不是靠"填无"就能绕过去的。
冷静思考:从制度层面看,这次事件暴露的是一个系统性问题——教育部的禁令缺乏"牙齿"。目前违禁采集的后果主要是"责令停止+删除信息",成本基本为零。如果没有罚款、没有负责人追责、没有对违规学校的实质性处罚,任何一个学校的信息采集负责人在设计表格时都不会有压力。建议:一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对教育领域的信息采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违规的具体罚则;二是建立家长一键举报自动核查公开处理的闭环机制,让禁令真正长出牙齿。
教育部禁令 · 2022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一次性采集,不得反复采集 民法典 · 第1032条:隐私权——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 第1033条:禁止侵害隐私权行为——不得处理他人私密信息 · 第179条: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 · 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采集车价、负债与办理入学无直接相关性 · 具体条款号待核实,以上原则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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