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我们围绕「公司法 × 私人财富管理」交叉矩阵,发布了四篇实务文章。
「本文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林军律师撰写,聚焦公司治理与财富传承交叉实务。」
这个月,我们反复被问到四个问题。这四个问题,既是读者留言里的高频词,也是过去一个月司法实践和商业现实中正在发生的变化。
对应文章:《父亲去世后,公司股权谁说了算?》(6月5日)
核心要点:很多人搞混两个概念:股权的财产价值可以继承,但能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取决于公司章程有无限制性条款。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在文章中拆解了章程的三种常见安排:未做规定(默认可直接继承)、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继承股东资格。对企业家而言,这件事的启示是:提前在章程中安排继承规则,比事后打官司便宜得多。
对应文章:《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有限责任不是天然的保护伞》(6月6日)
核心要点:新公司法第23条第3款重申: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在股东,不在债权人。
这是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很多一人公司的老板,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长期混用,认为"反正都是我的钱"。但在法律上,财产混同一旦被认定,有限责任的"保护伞"就消失了,个人房产、存款都可能被用来清偿公司债务。
对应文章:《上市公司蹭热点被罚950万:信息披露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6月27日)
核心要点:巨力索具因在互动易平台选择性披露"商业航天"信息,被河北证监局合计罚款950万元。公司罚款450万,董秘300万,总经理200万。这不是个案,是监管风向的标志性事件。
对非上市企业而言,这个案例的启示是:哪怕不上市,企业在商业宣传、对外函件、政府申报中的"信息披露",同样可能触发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合规不是大公司的专利,是小企业的"生存险"。
对应文章:《新公司法实施两年:哪些变化正在改变你的公司》(6月29日)
核心要点:新公司法第10条(法定代表人权责重构)、第23条(法人人格否认规则优化)、第47条(五年认缴期限)、第54条(出资加速到期),这四条规定正在实质性地改变企业日常运营的决策逻辑。
我们特别提请深圳的企业主注意:挂名法定代表人这条路,新公司法实施后基本走不通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挂名"不再是一个可以长期维持的状态。
7月,我们计划聚焦以下几个方向:
① 公司治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实践——债权人如何"刺破"五年保护期?
② 婚姻与公司:婚前股权婚后增值,离婚时怎么分?——深圳中院近期裁判倾向。
③ 继承与公司:遗嘱 vs 股权传承协议——哪个更靠谱?
④ 企业合规:关联交易的法律红线——税法与公司法的双重审视。
团队:林军 / 严格 / 林冰 | 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 公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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