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条款,决定你能否守住公司控制权。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对优先购买权作出颠覆性修订,将行权逻辑从“三步走”简化为“一步到位”——但越清晰的规则,越需要在股东协议中提前布局。
2023年,上海一家科技公司三位创始人各占三分之一股权。两年后,其中一位股东未经另外两人同意,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人。该投资人进入后联合其在股东会上形成多数意见,公司经营方向被彻底改变,另外两位创始人被边缘化,最终被迫离开自己创办的公司。
症结在于:股东协议对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模糊不清。老《公司法》虽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但行权程序复杂、条件不明确,给了别有用心的股东可乘之机。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第八十四条作出关键修订。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与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相比:旧法需满足“过半数同意+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三个条件,新法只需“收到书面通知后在同等条件下行使”;旧法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新法无需同意、直接通知即可;旧法对沉默后果规定不明确,新法明确“视为放弃”。
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存在逻辑矛盾:第二款称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第三款又称经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其他股东可以先假装同意,等你谈好买家和条件后再“截胡”——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让股权转让长期不确定。
实务中常见不当操作:买方与部分股东恶意串通,约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予补偿以压低收购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相关方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创业者:在股东协议中细化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收到通知后务必30日内明确答复,沉默即视为放弃;关注“同等条件”全部内容,不只看价格。
投资人:投资前审查目标公司股东协议,看优先购买权是否构成障碍;原股东放弃的,要求其出具书面放弃声明;切勿与部分股东串通规避,法律风险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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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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