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物医药创始人获 1.5 亿元融资,约定未如期 IPO 则按“本金加年化 12% 复利”回购;IPO 推迟后 5 家机构同时主张回购,总额超 3.5 亿元,创始人房产被查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回购权条款平时“隐身”,触发时却是最后一根稻草。林军律师拆解这把“刀”。
回购权(Redemption Right)约定条件成就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或创始人按约定价格回购其股权,本质是退出与保底通道。司法实践通常认定为当事人特别约定、意思自治范畴,《九民纪要》第五条有明确规定: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原则有效但履行受减资程序限制;投资人与创始股东对赌无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这正是实务中投资人普遍要求创始人个人承担回购义务的原因。
常见包括:业绩不达标(连续两年度未达承诺业绩 70%–80%);未按期上市(最常见,须留缓冲空间);创始人重大违约(离职、从事竞争业务、核心 IP 瑕疵、未经同意超额担保);控制权变更、清算事件、核心人员离职、合格融资失败等。
主要模式:本金加固定收益(年化 8%–15%,单利或复利);本金加已宣布未付股息;公允市场价值;本金固定倍数(1.5 或 2 倍)。谈判要点:争取单利非复利;设回购价上限(不超本金 2 倍或 2.5 倍);已分配利润抵扣;分期回购权。
公司回购须先减资:股东会减资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或担保——减资复杂且不确定,故投资人通常不愿接受公司为回购主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第五十四条)使未实缴创始人面临提前缴资压力。
行使期限常约触发后 6 或 12 个月内书面通知,逾期消灭;回购款支付期常 90 或 180 天。创始人风险包括:个人无限责任(以全部财产履行);夫妻共同债务风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已有法院判配偶连带);失信被执行人(限高、限出境);控制权旁落。
①争取公司为第一顺位人、创始人仅补充或有限责任;②严格限定触发条件、避免兜底扩大;③设回购价上限加单利加分红抵扣;④约定宽限期与分期;⑤设“日落条款”(如投资后 7 年失效);⑥避免交叉违约条款(防挤兑);⑦做好个人财产隔离(家族信托、婚内财产协议)避免对赌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
融资谈判核心不是“拿到钱”而是“可持续地拿到钱并留住控制权”。回购权非不能签,但须在充分理解后果前提下谈判合理保护边界。
林军律师是专注公司法、股东权益、股权架构与企业合规的深圳公司法律师、股权律师、企业律师,长期服务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盐田区、光明区、大鹏新区及广州、东莞、惠州、佛山、珠海、中山、江门、肇庆等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科技与创业企业,擅长为创业者、投资人提供从股东协议起草、融资条款审查到股权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如您正在深圳起草或审查股东协议、融资文件,或面临股权争议,欢迎联系林军律师团队,获取专业、可落地的法律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减资与加速到期);《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条(对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如需进一步咨询或委托,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专注家事与财富传承27年,为您一对一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