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创始人各占 30%–40%,成立仅 18 个月 CTO 离职却主张带走 1500 万元对应股权——只因章程与股东协议未设股权成熟条款。林军律师讲清:缺了 Vesting,人走了股权却带走了。
Vesting 指创始人/核心团队股权非一次性全部归属,而是按持续服务时间或业绩目标逐步“成熟”。逻辑是:股权是对未来贡献的奖励而非过去投入补偿。它体现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与股权转让限制协议,依《民法典》合同编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即有效,法院尊重意思自治。
时间成熟经典模式“4 年成熟期 + 1 年悬崖期”:第 0 年 0%、第 1 年末(悬崖期满)25%、第 2 年末 50%、第 3 年末 75%、第 4 年末 100%,并按月成熟防“干满 11 个月套利”。离职时:已成熟股权通常归创始人(除非重大过错),可约公司优先购买权防落入竞争对手;未成熟股权公司有权无偿收回或以名义价(如 1 元)回购,回归期权池或按剩余股东比例重分配。
①单触发加速(公司被收购即全部加速,碍并购);②双触发加速(被收购且创始人被无故解雇/岗位重大不利变化,机构倾向版本);③创始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通常约定全部股权加速成熟,归其继承人或本人所有,体现人道关怀;④公司 IPO:部分约定未成熟股权一次性加速。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与诚信)、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为 Vesting 提供合同基础。效力边界:不得违反股权自由处分原则(已成熟股权不得无理限制);回购价格须合理(名义价 1 元须表述清晰防显失公平撤销);不得限制人身择业自由(否则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最佳实践:股东协议详约,核心回购权简化写入章程并备案以增强对抗第三人效力。
要点:明确成熟起算时间;区分善意离职(已成熟可保留、未成熟可协商回购价)与恶意离职(违反竞业、另起炉灶,已成熟也可强制低价回购);设回购资金来源;设“股权回售权”(Put Option)。漏洞:仅股东协议未入章程→对抗第三人弱;悬崖期过长致流失;加速过宽碍并购;未约退出价公式致僵局;忽略税务影响。
创始人必做三件事:立即审查现有股权结构(已设公司但未设 Vesting 仍可补签补充协议);融资前完善 Vesting(建议首轮前 4 年成熟 + 1 年悬崖 + 双触发加速);每年与律师 Review。Vesting 非“不信任”象征,而是保护所有创始人长期利益的必要机制。
林军律师是专注公司法、股东权益、股权架构与企业合规的深圳公司法律师、股权律师、企业律师,长期服务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盐田区、光明区、大鹏新区及广州、东莞、惠州、佛山、珠海、中山、江门、肇庆等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科技与创业企业,擅长为创业者、投资人提供从股东协议起草、融资条款审查到股权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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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新《公司法》关于章程约束股东、董监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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