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伙人公司,丙离职一月即注册竞争公司、带走客户名单与渠道,原公司仅能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商业秘密却因证据不足未获足额赔偿,市场份额缩水、融资搁浅。能否约束合伙人,取决于是否提前设合法有效的竞业与保密条款。林军律师拆解。
ZY 科技三合伙人甲(CEO 40%)、乙(CTO 30%)、丙(CMO 30%)。丙离职后注册竞争公司,原公司仲裁诉讼主张停止竞争、违约金 100 万、返还商业秘密。裁判要点:仅股东会决议中“合伙人应保守商业秘密”不构成法律意义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未签正式竞业协议,最终仅能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侵犯商业秘密但因证据不足未获足额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适用于劳动关系:对象限于高管、高技、其他负保密义务人员,离职后竞业期限不得超过 2 年,须按月付经济补偿,违约金应合理(通常补偿金总额 2–3 倍)。但合伙人/股东关系不能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应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保密协议或股东协议约定。商业秘密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措施,可主张停止侵权与赔偿。
要点 1:区分“劳动关系”与“股东关系”分别签——劳动合同+竞业协议约束员工,股东协议+保密协议约束股东,双重保障。要点 2:明确竞业范围与地域(具体列竞争对手或可约定重合度超 X%),过宽无效。要点 3:合理补偿金,未约定时按解除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30% 按月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建议提前明确(如 50%)。要点 4:合理违约金,股东协议可约违反竞业返还已分配利润、按未成熟股权比例回售并付违约金。要点 5:保密义务独立性——不因关系解除而终止,应约保密期限、范围与违约责任。
情形一(离职后直接经营竞争业务):发函警告→申请行为保全(临时禁令)→违约之诉→侵权之诉。情形二(加入竞品):核查范围期限→发函竞品(否则连带)→仲裁诉讼。情形三(泄露商业秘密):公证保全→发函停止→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三步:立即审查现有协议查漏补缺(越早签越主动);建立保密信息管理制度(标记、权限、保密承诺书、定期检查);发现叛逃迹象立即行动(保全证据、发函、咨询律师、申请行为保全)。法律武器=竞业协议+保密协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信任”不能替代“协议”。
林军律师是专注公司法、股东权益、股权架构与企业合规的深圳公司法律师、股权律师、企业律师,长期服务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盐田区、光明区、大鹏新区及广州、东莞、惠州、佛山、珠海、中山、江门、肇庆等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科技与创业企业,擅长为创业者、投资人提供从股东协议起草、融资条款审查到股权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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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补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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