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品律所·劳动人事】律师:能!而且有三条路
【圳品律所·劳动人事】本文由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报道与生效法律规定作法律解读与科普,不采信任何未经司法认定的传闻。
公示期:4月27日 — 5月6日 已结束
事件曝光:5月11日 那个"已拟录用"的税务公务员资格, 还能取消吗?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2026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公示,顾某某(南京审计大学硕士研究生)拟任职张家港市税务局一级行政执法员
为期10天的公示期,期间无人提出异议
有网友发帖反映:南京审计大学泽园超市内,顾某某持手机贴近女生裙底偷拍,被目击者当场制止,手机被拿到,照片被当场删除
南京审计大学发布情况通报:经查偷拍他人隐私情况属实,情节严重,开除学籍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回应:正在处理顾某某的拟录用资格
寒窗苦读二十多年,好不容易考上税务系统的公务员。公示期刚刚结束,铁饭碗近在咫尺。却因为一个"裙底",全部归零。
值吗?
但我更想问的是:公务员考试考的是知识,那人格呢?
第一层:民事责任——侵犯隐私权
偷拍裙底首先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条)。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层: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第(六)项: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顾某某被目击者当场制止,照片已删除。若警方认定"情节较重",可处5至10日拘留,并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层:刑事入罪——两种路径
路径A: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刑法》第284条)——如果使用专业偷拍设备,且造成严重后果。
路径B:侮辱罪(《刑法》第246条)——如果将偷拍影像传播、散布,损害他人人格尊严。
目前已知:照片已当场删除,未见传播报道。刑事入罪需进一步查明。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公示期结束后,取消录用的法律路径主要有三条: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九条第⑧项:
"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这条是"一剑封喉"式的硬性规定!只要最终被开除学籍,哪怕公示期已过,公务员录用自动丧失——不需要其他理由。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第52条第(三)项: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注意:这里说的是"可以"开除,不是"应当"——意味着学校有裁量权。但本案中,学校已明确表示"情节严重",并直接开出最重处分。这个裁量权,用得很充分。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九条第⑩项(兜底条款):
"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不得录用。
即便没有被实际开除学籍、没有受到治安处罚,一个偷拍女性裙底的人,在政审中认定为"道德品行较差",完全符合这条兜底条款的射程范围。
有人问:如果最终只是被行政拘留(没有判刑),能取消录用吗?
答案是:《公务员法》第26条的不得录用条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直接适用——因为行政拘留不是刑事处罚。
但绕路走:行政拘留 触发开除学籍 路径一直接封喉。或者,行政拘留 品德不合格 路径三兜底。两条路都能走到终点。
5月11日晚事件曝光,5月12日凌晨通报即出。从曝光到开除,不到24小时。
有人说学校反应迅速、处置果断。但我想问:这么快就定性"情节严重",依据充分吗?
学校有这个裁量权,没问题。但公众有权追问:开除学籍是最重处分,证据固定了吗?当事人申诉了吗?程序正义在哪里?
目前江苏省税务局的表态是"正在处理"。这意味着:
• 如果警方尚未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税务局可能等待警方结论后再行动;
• 如果警方已认定违法但尚未处罚,税务局可依据学校的开除学籍决定(路径一)直接取消录用;
• 如果警方认定不构成治安违法,税务局仍可依据路径三(品德不合格)作出决定。
本案折射出一个深层问题:公务员考试只考知识和能力,道德品行主要靠"政审"把关。
但政审往往是"查档案"——查你有没有犯罪记录、有没有开除党籍。 一个没有"前科"的人,临时起意的恶行,政审是查不出来的。
我呼吁:公务员招录应增加更完善的行为品性评估机制,不只是查档案,更要看日常行为记录。毕竟,一个即将手握执法权的人,"道德品行"不应该是可有可无的软指标。
二十多年寒窗,换来一张税务局入场券。
一个裙底,照出了知识与人格的错位
也照出了制度防火墙的一处缝隙。
互动话题
公示期已过,公务员资格还能取消。你怎么看?
应该取消,品德不合格的人不配执法
应该给机会,毕竟是初犯且未传播
政审制度本身需要反思和改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保护,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42条第(六)项——偷拍他人隐私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从旧法500元提高至1000元,现行有效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第52条——开除学籍情形,现行有效
•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人社部,2021年修订)第九条——不得录用情形,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现行有效
风险提示:本文事件来源于南京审计大学官方通报(2026.5.12)、极目新闻、澎湃新闻、中国新闻网等官方媒体报道。涉案人信息已做化名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本文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军律师整理发布,内容基于公开报道与现行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帮助,请通过本站联系我们。
如需进一步咨询或委托,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专注家事与财富传承27年,为您一对一理清。